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盗窃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四名被告人受到法律惩处。
2025 年 4 月起,唐某某伙同田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谋划实施多起诈骗。其借助互联网平台寻找电动摩托车作为作案目标,以支付少量租金租车为幌子,在取得车主交付的车辆之后,将车辆转手变卖获利,跨多地多次实施作案。
该团伙先后在重庆、成都、安徽合肥、安徽淮南等地作案。部分案件中,团伙成员线上联系车主,假意洽谈租车,线下见面签订租赁合同、支付少量租金或定金,拿到电动车后,拆除车辆定位装置,将车辆交由下游人员销赃,赃款被团伙成员挥霍。除租车诈骗外,唐某某还实施盗窃行为,在试驾电动摩托车过程中私自留存钥匙,之后返回将车辆变卖。
邓某某、汤某某二人,在明知涉案电动摩托车系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收购、运输、转卖上述涉案车辆,并从中获取利益。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将唐某某、田某、汤某某抓获归案,邓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田某犯合同诈骗罪,邓某某、汤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某、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唐某某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邓某某、汤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转移,数额较大,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各被告人分别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全案证据,不区分主从犯。
结合各被告人自首、坦白、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法院最终依法分别判处四人八个月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同时判令唐某某、田某的违法所得依法退赔各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