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小时后发现车厘子坏果,索赔十倍被驳回  生鲜维权证据是关键

  
2026-09-09 18:23:36
     

李果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购买车厘子38小时后,消费者称果品变质、食用后身体不适,诉至法院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生鲜果品存放后发生腐坏,责任该由谁承担?

近日,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消费纠纷案给出了答案:生鲜易腐商品,消费者无法证明交付时即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索赔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据悉,该消费者在超市购买车厘子,时隔38小时后联系商家,称购买的车厘子已经腐烂,自己食用后肠胃不适。双方协商索赔未果,消费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相关损失。

庭审中,超市提出抗辩,车厘子属于生鲜果品,保鲜周期短、极易腐烂变质。

购买后的储存方式、存放环境,都会直接影响果品品质。消费者时隔38小时才反馈坏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水果在超市交付时就已经变质。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超市交付车厘子时,商品是否已经存在质量问题,商家是否应当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以及其他赔偿责任。

广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车厘子属于典型生鲜易腐食品,在储存不当的情况下极易发生变质。本案中,消费者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车厘子在超市出售、交付的那一刻就已经存在质量缺陷;同时也无法证明身体不适与食用该车厘子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依法驳回消费者全部赔偿请求。案件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维权提示

消费维权有规则,举证、时效、法律适用都有边界,广大消费者要做到理性维权。维权要“诚”。法律保护合法维权,但不支持滥用权利。反复投诉、以举报要挟商家属于恶意维权,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嫌敲诈勒索。诚信维权,才能兼顾个人权益与市场公平秩序。

诉求要“准”。分清不同赔偿条款适用条件:《食品安全法》148条“退一赔十”适用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退一赔三”针对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大量囤货、反复索赔一般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证据要“留”。妥善保管购物小票、支付凭证、商品实物、照片视频、聊天记录等全部证据,固定交易全过程。验收要“快”。生鲜果品应当当场查验,一旦发现坏果,第一时间拍照录像,在合理期限内向经营者提出异议。

渠道要“多”。消费纠纷优先和商家协商,也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申请调解;调解无果,再提起民事诉讼。时机要“早”。及时主张权利,拖延太久容易出现证据灭失,导致诉求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广安区法院法官提醒,生鲜食品有其自然属性,消费者收到商品应当及时查验、及时提出异议。维权依靠证据,保留证据、把握合理异议期限,才能在消费纠纷中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