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上下班途中遭遇第三方交通事故受伤,既认定工伤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又向肇事方索要误工费,两项赔偿能否同时获得?近日,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明确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分属不同法律关系,除医疗费不得重复赔付外,工伤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可以依法兼得,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不能减轻侵权一方的赔偿责任。
事故突发
路上遇车祸受伤 同时构成工伤
2023年2月21日,罗某生驾驶货车行驶至攀枝花市金沙江大道炳草岗大桥下,车上货物意外洒落路面。后方罗某驾驶摩托车避让不及,与洒落货物发生碰撞,造成罗某人身受伤、车辆损毁。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生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无责任。涉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
事故发生后,罗某入院接受治疗,住院共计24天,出院医嘱建议休养9个月。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罗某本次受伤构成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间,罗某所在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向其足额发放相应工伤待遇。
诉至法院
索赔遇阻,保险公司主张不应双重获赔
事故后续赔偿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罗某遂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肇事司机罗某生以及承保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74420元。法院受理案件后,结合住院病历、休养医嘱、工资收入证明等证据,核定罗某本次事故合理损失为87634.68元,其中包含误工费损失项目。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罗某承担相应赔付责任,同时返还肇事方垫付的部分费用,对罗某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核心抗辩理由为罗某已经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再行主张误工费属于重复获得赔偿,相关费用应当予以扣减。
二审定分止争
两项赔偿分属不同法律关系 不可相互抵销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厘清两项赔偿的法律边界。法院审理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来源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支付主体为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误工费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来源于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赔偿责任由肇事侵权人及其投保保险公司承担。二者制度功能、责任主体、法律适用均存在本质区别,不能相互抵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构成工伤,除医疗费用已经由第三人实际赔付的情形外,劳动者有权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因劳动者已经向侵权人追责而拒绝支付工伤待遇,侵权人亦不能以劳动者已取得工伤相关待遇为由,拒绝承担误工费等侵权赔偿责任。
结合医院诊疗材料、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在保险公司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确认罗某误工时长认定合法有据,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判。
法官释法
双重身份对应双重救济,仅医疗费不能重复受偿
承办法官介绍,当工伤系由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侵权行为造成时,受伤劳动者兼具工伤职工与侵权受害人双重身份,工伤保险救济与民事侵权赔偿两条维权途径并行不悖。用人单位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履行劳动工伤领域的法定义务;肇事方赔付误工费,是承担民事过错带来的侵权责任,两项义务互不抵扣。
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误工费等项目均可分别主张,仅有医疗费实行填平原则,不支持重复受偿:如果侵权方已经赔付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医疗费的,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追偿。
法官同时提示广大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因公外出遭遇交通事故,不要陷入“拿了工伤工资就不能向肇事者索赔”的误区,也不要轻信保险机构以已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扣减误工费的说法。维权过程中妥善留存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休养医嘱、误工收入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等关键证据,分开主张工伤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