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以多数票禁停新能源车引争议 律师:业主自治不得侵害业主合法物权

  
2026-09-08 15:27:23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近日,福建南平一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多数业主同意为由,出台禁止新能源汽车驶入地下车库的规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有已购置长期车位使用权的业主因此无法正常停放车辆,物业方则以老旧小区消防设施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作出解释。这一“一刀切”式的管理举措是否合法?业主自治的法律边界在哪里?记者就此采访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庆,对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进行专业解读。

事件回顾:多数表决出台禁停令 业主合法车位使用权遇阻

据媒体报道,涉事小区业委会以615户业主表决同意为由,实施地下车库全面禁停新能源车的管理措施。业主张先生此前已合法购买该小区地下车位20年使用权,车辆已正常停放两年,禁令生效后其车辆无法进入地下车库。小区物业方表示,因小区建成年代较早,地下车库消防设施难以适配新能源车停放的安全要求,目前改造资金尚未落实,出于安全防控考虑采取禁停措施,同时坦言此举“知道不合适,但没办法”。

事件引发舆论热议。有网民认为,新能源车起火风险不容忽视,小区出于公共安全考虑采取防范措施可以理解;也有网民提出,新能源汽车是经国家检验合格的合法产品,业主在自有车位停放车辆属正当权益,业委会以安全为由全面禁止,涉嫌过度限制业主权利,消防设施短板应当通过升级改造解决,而非简单对新能源车主“一禁了之”,变相转嫁管理责任。

业主自治有法定边界 多数决议不得突破物权底线

吕庆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业主自治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框架内,不得以自治名义侵害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

“业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用益物权。”吕庆指出,业委会以多数人同意的方式推行全面禁停措施,客观上限制了相关业主对车位的正常使用,本质上是以多数人的意志处分少数人的合法权利,已经超出了业主自治的法定权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自治是有限自治,多数同意不等于决议必然合法。”吕庆强调,即便表决程序符合小区议事规则,只要决议内容本身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消防整改责任主体明确 不得以禁代管转嫁责任

针对物业方提出的“消防设施不达标”这一核心理由,吕庆律师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新能源汽车停放于民用地下车库,经国家强制性标准检验合格的新能源汽车,享有在小区车位正常停放的合法权利。仅以抽象的起火风险就全面禁止停放,属于对业主权利的过度限制,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对于消防设施升级改造的责任划分与资金来源,吕庆表示,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整改维护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符合使用条件的,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禁代管,将设施改造的成本和责任转嫁给新能源车主,属于责任转嫁,于法无据。”

兼顾安全与权益需精细化治理 而非简单“一刀切”

吕庆认为,公共安全与业主合法权益并非对立关系,“一刀切”式全面禁停本质上是简单化的治理思路,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难以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他为权益受损的业主梳理了三条维权路径:一是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要求行政介入督促纠正违规决议;二是申请人民调解组织介入,通过协商化解纠纷;三是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侵害自身权益的决定,维护合法物权。

对于小区管理方,吕庆建议,可通过优化车库空间布局、设置新能源车专属停放区域、配套升级消防预警与灭火设施、制定新能源车停放安全管理规约等方式,在筑牢安全防线的同时,保障业主的正当权益,实现安全与权益的动态平衡。

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老旧小区配套设施适配不足引发的停车纠纷呈增多态势。业内人士表示,基层小区治理应当坚守法治底线,公共安全的实现不能以牺牲少数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唯有在法治框架下推进精细化治理,才能兼顾公共安全与个体权益,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格局。

新闻延伸:我省司法实践 主观安全担忧不能剥夺业主物权

纵观我省司法实践,目前省内暂无小区全面“一刀切”禁止新能源车驶入地下车库的生效判例,但成都、眉山等多地法院,在涉新能源车位、充电桩纠纷案件中,已形成统一、明确的裁判导向,与本次事件形成鲜明参照,为基层小区治理划定法治红线。

在成都龙泉驿区一起典型案件中,业主持有合法地下车位使用权,申请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小区业委会以新能源汽车现在并非非常成熟的产业,网上时常能看到新能源汽车在行驶、充电过程中自燃,安全隐患巨大,向某车库在小区的位置不宜安装充电桩为由拒绝盖章。法院审理明确:网络舆情中的安全事故、主观层面的风险担忧,不能成为限制、剥夺业主专有车位使用权的合法依据。安全隐患认定、设施适配评估,必须由消防、电力等专业部门实地核查判定,业委会无权自行主观推定风险、否决业主合法权利。最终法院判令业委会依法配合业主办理充电桩安装相关手续。

四川多地司法裁判形成共识:小区安全治理可以提质升级,但不能以公共安全为名,牺牲个体合法物权;可以精细化管控,不能简单化“一刀切”禁止。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