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晗阳
近日,北京地铁上发生的一起意外纠纷引发全网热议。大学生小陈因车厢晃动不慎摔倒,意外碰到身旁女乘客,在主动致歉、全程垫付费用陪同就医,且医院检查证实对方身体无任何损伤的前提下,被涉事女乘客索要3000元误工费,否则便扬言起诉。
面对女乘客的索赔诉求,小陈直言:“我这个时候有点崩溃了,我就一个学生,打车租轮椅做检查前前后后花了几百块,如今还要再加上误工费,我担心承受不起。”
无损伤是否需要赔偿?意外事件责任如何界定?遇到类似情况怎样妥善处理?针对广大网友重点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卫泽钰,从专业视角算一算公共场所侵权纠纷的“法律账”。
卫泽钰表示,这个事件初步看,是一起典型的“轻微接触+无实质损害+索赔”的公共场所侵权纠纷,并且从警方不立案、不予处罚的回复可以看出,这是一起民事层面的纠纷,不存在行政或刑事层面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满足四大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四者缺一不可。本案中,小陈摔倒碰撞他人并非主动故意为之,而是因地铁车厢晃动引发的突发意外,主观上无任何过错。同时,医院检查结果证实女乘客未产生任何人身损害后果,无实际损害事实发生,从法律层面而言,完整的侵权责任链条并未形成。”卫泽钰说道。
针对争议焦点“3000元误工费”是否于法有据,卫泽钰表示,误工费的赔付核心前提是“存在实际误工损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受害人主张误工费,必须提供完整证据链,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休养的医嘱、单位误工证明、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以此证明自身因涉案事实产生了实际收入的减少。
“具体到本案情形,女乘客无任何伤情,医院也未出具任何需要休息、暂停工作的诊疗建议,不存在法定休养和误工的基础,所谓‘请假休养’仅为其个人主张,无医学和法律依据,因此,其索要3000元误工费的诉求,并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卫泽钰告诉记者。同时,他补充说明,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误工费的认定极为严谨,并不会支持无依据的索赔行为。
最后,卫泽钰表示,此次地铁意外引发的索赔事件,虽案情简单,却极具社会意义,折射出部分民众对民事侵权责任、损害赔偿标准仍存在认知偏差,认为“只要被碰到就该赔”“主观不适就该要补偿”,而忽视了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即填补实际损失,而非让一方借机牟利、加重另一方的不合理负担。
他建议,碰到类似事件,对于被侵权人而言,需严守法律边界进行维权,以客观损害事实和法定证据为依据,切勿主观臆造损失、漫天索赔。而对于侵权方而言,在突发意外后积极致歉、主动善后,是履行民事义务、化解纠纷的最佳方式,同时也要注重留存医院检查报告、缴费票据及出警记录等证据,做到处理纠纷有理有据有节,主动营造维权有度、包容谅解的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