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贾知若
近期,彩礼纠纷频频登上热搜,离婚财产分割也紧随其后——
9月1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一则离婚财产典型案例:男女二人顺风车相识,恋爱一个月登记结婚,婚姻存续约三年半,实际共同生活仅半年,无子女,双方家庭并未往来。案涉房屋为男方父母老宅拆迁安置得来,属于家庭重要财产,父母将房屋单独赠与男方后,男方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慎重思考,将这套市值 975 万房产 99% 产权登记至女方名下,女方承担十余万元过户税费。二人感情破裂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处理财产。此后女方凭房产证起诉,要求按照 99% 份额分割房产。
法院审理后判令男方向女方支付50万元房屋折价款,二审维持原判。
“附有婚姻期待目的的特殊赠与”和普通民事赠与有什么本质区别?“婚姻存续时间较短、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如何界定?对于准备结婚、打算给伴侣房产加名的当事人,相关的法律忠告有哪些?本报记者昨天采访了四川康悦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吴雨佳律师。
关于“附有婚姻期待目的的特殊赠与”,吴雨佳表示:“夫妻一方在婚内把个人房产登记到另一方名下,这个行为在《婚姻家庭解释二》第五条被定位为“附有婚姻期待目的的特殊赠与”,它和普通按份共有不同,承载的是对婚姻稳定存续的合理期待,有强烈的身份和伦理属性。而这一点,正是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比较重要的一个法律依据。”简言之,如果机械按登记份额分割,会损害给予方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权益,还会诱发“加名即分房、闪婚闪离”的道德风险,更可能助长借婚姻索要大额财物的不正之风。
本案展示了法律给类似案件留下的一个“阀门”:当婚姻存续时间很短、给予方又没有重大过错时,这个赠与所依托的婚姻期待落空了,再让给予方承受财产损失就显失公平,所以允许给予方要回房产。
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界定,吴雨佳认为这两个要件叠加的门槛其实并不低——本案的审理正好迈过了这道门槛,而且房产来源特殊(父母拆迁安置、家庭主要财产、父母明确只赠曹某一人),多个因素叠加才得出房归曹某的结论。
如果本案双方婚姻共同生活达到8年以上,其他条件不变,判决结果会不会发生变化呢?对此,吴雨佳坦陈,很可能会“结果相反”,只是如果男方在长时间段的婚姻中仍无过错,法院会综合考量,不过有一定可以肯定,那就是男方很难要回全部房产,女方获得的补偿也会远超50万元。
采访结束前,对于准备结婚并打算给伴侣房产加名的当事人,吴雨佳还给出了几点忠告:首先,加名方式和比例要事先想清楚、谈清楚,本案就是一个镜鉴;其次,善用协议把“赠与所附的婚姻期待”写明白,给日后可能出现的分歧留下处理依据;最后,对来源特殊的房产要格外谨慎,充分听取家人意见,才能避免因加名引发家庭财产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