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90余万元债务 在付款期届满前私自出售房屋 法院:债务人承担刑事责任

  
2026-08-27 18:00:17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了还款时间,临近还款日时居然私自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给他人......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王某某因私自变卖房产、挪用房款逃避90余万元债务,最终被判刑罚,为自己的拒执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2023年1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经营部、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郫都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货款90余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法院依法审查后追加某经营部的经营者王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剩余案款在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所有被执行人采取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

本以为这场纠纷即将圆满收尾,可令人没想到的是,被执行人王某某却打起了歪主意,妄图借机逃避法定还款义务,就在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临近届满前,他私自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给他人,且收取房款后未将钱款用于履行还款义务。法院掌握到该线索后,立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检察机关审查后提起公诉。

郫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为初犯,加之其家属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余下全部货款及利息并取得书面谅解,故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提醒】

以达成执行和解为“缓兵之计”,将名下资产处置后不履行还款义务,恶意逃避执行,既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生效裁判的公然对抗。“执行和解”不是一张“空头支票”,更不是阻却执行的“护身符”,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