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心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我们消杀过的餐厅我个人是不会去吃的,打死也不会去吃的!”涉事企业内部员工一句惊心吐槽,撕开厦门一桩潜藏在连锁餐饮背后的食品安全风险黑幕。新京报暗访调查发现,承接数十家知名连锁餐饮病媒消杀业务的厦门绿林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竟违规将农业高毒农药敌敌畏用于餐厅室内消杀作业。为规避检查,该企业撕掉农药原有标签,把敌敌畏原液分装至矿泉水瓶上门喷洒,直接给就餐消费者埋下毒物残留的健康隐患。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当地迅速组建联合调查组,查扣涉事企业库存药品,涉事企业经营场所已人去楼空。一桩消杀乱象背后,涉事消杀企业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餐饮门店以“外包不知情”为由能否免责、行业监管存在哪些漏洞,一系列现实问题亟待厘清。
事件回顾
为省成本铤而走险,消杀企业“换瓶不换药”规避检查
据新京报调查,厦门绿林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接绿茶餐厅、先启半步颠小酒馆、凤缘家港式茶点、鱼旨寿司等数十家连锁餐饮企业的长期消杀业务。为压缩经营成本,企业放弃合规消杀药剂,选用价格低廉的敌敌畏。员工将敌敌畏原液灌入矿泉水瓶,撕掉原有标签上门作业,同时还使用“三无”杀鼠剂,药剂直接喷洒于未做遮盖的桌椅、餐具之上,作业区域就近摆放食材,消杀结束次日餐厅便照常营业,甚至出现门店海鲜被药剂毒死的情况。
内部员工深知其中风险,坦言不敢到服务过的门店就餐。有员工提议更换合规药剂,但老板因成本差距拒绝。敌敌畏每瓶仅几元,而餐饮场所允许使用的残杀威单价达25元,优质消杀药剂价格更高。面对员工的顾虑,主管仅要求作业人员戴好防毒面具,淡化潜在法律与安全风险。
7月31日,监管部门接到线索上门检查,涉事企业当晚仍继续外出作业。8月3日起,该企业上演“换瓶不换药”的操作,对外携带合规“残杀威”、单据也如实填报,但车辆中依旧留存敌敌畏撕下的标签。记者对多家涉事餐厅地面采样,敌敌畏检查结果均为阳性有餐饮店员工表示,他们并不清楚消杀的具体详情,但之前曾闻到有很重的味道。
事件曝光后,厦门市湖里区成立联合调查组。8月24日,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调查组对该企业消杀用品抽检取证,查扣企业剩余库存药品,涉事企业经营场所已关停,当地同步开展辖区消杀行业全面排查整治,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消杀企业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主观故意十分明显,或将承担行政、刑事、民事三重法律责任
高毒农药敌敌畏属于有机磷类农药,法律明确禁止在餐饮经营场所用于病媒生物消杀。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代瑶律师均表示,涉事企业撕毁标签、分装改装、故意使用违禁农药作业,主观故意十分明显,或将承担行政、刑事、民事三重法律责任,企业实际控制人、现场作业人员都有可能被追责。
行政责任层面,代瑶分析,涉事企业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情形,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不得超范围使用农药的规定。代瑶说,监管部门可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涉案药剂与作业工具,根据货值金额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资质,公安机关还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作业人员处以5日至15日行政拘留。林小明律师补充,除行政处罚外,相关部门还可以将涉事主体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乃至禁止其承接餐饮、公共区域消杀项目。
值得关注的是,刑事责任认定不以食客实际中毒作为入罪条件。代瑶介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在食品经营场景实施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此外,若现场敌敌畏残留浓度极高,对不特定就餐人群形成现实、紧迫的中毒风险,还有可能升格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林小明律师进一步解释量刑标准,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础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最高可判处死刑。若餐饮商家与消杀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明知用于食品经营仍实施喷洒敌敌畏消杀的污染行为,则二者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民事赔偿方面,消费者如果因为毒物残留遭受身体损伤,既可以向就餐餐厅索赔,也可以直接起诉消杀企业,主张医疗费等人身损害赔偿。代瑶分析,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消杀企业需要举证证明自身行为和消费者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受影响的餐饮门店因事件产生食材报废、停业损失,也可以依据服务合同向涉事消杀公司主张违约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有权提出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金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计算。
餐厅“不知情”可以免责吗?
餐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服务外包不能转移法定主体责任
多家涉事餐饮门店事后称对消杀公司偷用敌敌畏一事并不知情。两位律师一致认为,消杀属于服务外包,但不能转移餐饮经营者法定食品安全责任,单纯“不知情”不能成为免责金牌。
林小明指出,食品安全法明确餐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尽管消杀外包属于服务外包,但不能转移法定主体责任。代瑶援引食品安全法中的首负责任制进一步解释;“消费者受到损害时,有权直接向餐饮门店提出赔偿,商家不得推诿拒赔;门店完成先行赔付之后,再向过错方消杀公司追偿。餐饮商家能否减轻或免除处罚,关键看是否完整履行法定审慎义务。”
代瑶介绍,餐饮企业外包消杀服务,应当落实四项核心义务:一是资质审查,不仅核查消杀企业营业执照,还应当核验上门作业人员的“有害生物防制员”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是用药审查,索要核对药剂清单、农药登记证、产品说明书,不能只在合同笼统约定“使用合规药品”;三是现场监督留痕,对消杀作业过程开展监督,作业结束索要双方签字确认的完整作业记录;四是异常核实义务,遇到刺鼻异味、食材异常受损等情况必须核查处置,不能视而不见。
“只有消杀企业刻意造假、伪装蒙骗,而商家全部审查监督流程都做到位,才有可能被行政机关酌情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林小明提醒,如果门店人员闻到异常刺鼻气味、看见矿泉水瓶装散装药剂这类反常现象,却不加过问放任作业,法律上将被视作“应当知道”。这种情形下,即便没有和消杀公司恶意串通,依然可能面临罚款、责令停业整改等行政处理;极端情况下还存在刑事追责风险。只有完全没有参与共谋、完整履行全部管理义务,才能够排除刑事层面主观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在实际维权当中,消费者既可以起诉餐饮门店,也可以将餐厅、消杀企业列为共同被告,但维权存在现实举证难点。代瑶说,消费者需要医院诊断报告、就餐记录等完整证据链,证明身体损害来自餐厅就餐时的农药残留;普通个人不具备检测条件,大多需要依托市场监管部门的官方抽检结果。如果能够举证证明餐饮门店未尽审慎义务,法院可认定商家 “应当知道” 食品安全隐患,支持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诉求。
律师建议
从静态审查转向消杀全流程动态监管
本次事件暴露出消杀行业 “分段监管”带来的监管漏洞:农药管理、消杀机构资质、餐饮食品安全分属不同主管部门,容易出现各管一段的监管盲区。两位律师建议打通部门壁垒,将监管从企业资料静态核查延伸到消杀作业现场的动态管控。
代瑶梳理各部门监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重点核查餐饮企业合作消杀服务商资质,督促商家落实外包服务审查义务,处置餐饮场所违规用药线索;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药源头溯源,查处违禁农药违规使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消杀行业技术规范,监督从业人员培训考核。
林小明提出具体完善建议,建立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管三方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机制,破除部门壁垒。市场监管部门日常餐饮检查中,把消杀服务商资质、作业台账、药剂合规情况列为必查项目。同时创新监管手段,推动消杀作业视频全留痕,增加夜间突击检查、暗访抽查频次,针对消杀后的台面、餐具开展毒物快速抽检。
“监管之外,企业主体责任才是第一道防线。”林小明表示,餐饮企业不能将消杀当成简单一签了之的外包业务,必须守住审查、监督关口;消杀机构不能为压缩成本突破安全底线,严格按照规范开展作业,“唯有监管、商家、服务机构多方协同发力,才能堵住消杀环节的食品安全漏洞,守护消费者舌尖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