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街”引发命案、低频噪声扰民……生态环境法典亮剑“噪声污染” 用实质正义守护安宁

  
2026-08-20 10:08:25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深夜的摩托车轰鸣声,竟成了一场命案的导火索。近日,贵阳一起因“炸街”噪声引发的命案一审宣判:52岁男子王某长期受扰、精神濒临崩溃,凌晨持刀报复,致一名19岁骑行辅警身亡,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今年7月,乐山一住户因夜宵店吵闹,竟往楼下扔鞭炮伤人。

从“炸街”到邻里噪声,从“以违法对抗扰民”到“达标仍扰民”,噪声污染正以种种形式侵蚀群众安宁,甚至激化为极端冲突。今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明确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作为噪声污染认定核心,推动治理从“标准管控”走向“实质正义”。

困局:当“合规”成为最坚固的挡箭牌

夜幕落下,成都市某小区业主赵某萍却再次被楼栋负一楼变压器传来的低频嗡鸣声搅得难以入眠。这种声音分贝数值并不高,却依托墙体结构昼夜传导,像一根看不见的弦,持续震颤着她的神经。多次向物业、供电单位和开发商反映无果后,赵某萍将相关责任主体诉至法院。被告方以设备“运行达标”“排放合规”为由主张自己无责,但成都环境资源法庭实地勘验后认定:即便检测数据符合标准,但客观上已构成对居民安宁权的实质侵害,判令开发企业限期完成隔振降噪改造。

赵某萍的遭遇并非孤例。在成都另一高层住宅小区,业主蒋某强多年来饱受电梯运行低频噪声与结构振动侵扰。电梯启停产生的机械振动沿楼栋钢筋混凝土结构层层传导,日间不易察觉,夜间静谧时分尤为刺耳。蒋某强将开发企业和电梯运维单位诉至法院,案件却陷入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不明的僵局——电梯噪声涉及建筑工程、机械运维、声学治理等多重专业领域,远超常规庭审的举证质证能力。

“达标即可免责”,这是过往大量噪声纠纷中责任主体最惯用的抗辩理由。设备参数合格、排放数值未超限值,便成为一堵难以逾越的“合规之墙”。受害居民既无力自行完成高难度的专业举证,又在“标准未超”的技术话语中陷入“你扰民却没错”的逻辑困境。此类“合规扰民”现象在住宅公共设备领域尤为突出,居民居住安宁权益长期得不到实质保障。

“这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治理难题。”四川法治报公益律师团成员、四川梅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梅安石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我国以往的噪声污染防治制度偏重排放标准管控,但噪声侵权的特殊之处在于,受害人的感知具有主观性和个体差异性。单纯以数值论,很容易让大量实际侵扰现象游离于法律救济之外。”

破题:法典确立“实质侵害”审查核心

刚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从立法层面为上述困局提供了系统性解决方案。

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明确列为立法目的。第五百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这意味着,环境侵权责任的认定不能仅以技术标准为唯一依据。”成都环境资源法庭庭长周冀在解读新规时说道,“法典确立了以实际妨害后果、真实居住体验为核心的审查标准。即使设备运行符合国家标准,只要客观上造成了居民合法权益的实质性损害,相关责任主体就应当依法承担消除妨害、整改治理的侵权责任。这是从‘形式合规’向‘实质公正’的关键转变。”



在赵某萍案中,这一司法理念已先行落地。周冀和成都环境资源法庭法官实地入户勘验,查实变压器运行产生的低频振动可带动建筑结构整体震动,在住户室内形成持续性、可感知的噪声干扰。成都环境资源法庭据此认定,设备建设合规、运行达标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判令开发企业限期改造,物业公司与供电单位配合履职,逾期未整改则支付迟延履行金。二审维持原判,确立了“实质扰民即担责”的司法规则。

实践:专业赋能与柔性司法并举

面对噪声纠纷中普遍存在的技术性争议,司法机关亦在探索更具科学性和说服力的审理机制。

在蒋某强电梯噪声案中,成都环境资源法庭创新采用“法官实地勘验+专家技术论证”的审理模式。承办法官深入小区现场,全程跟进电梯运行状态,直观掌握噪声传播路径与振动强度。同时邀请生态环境噪声领域权威专家参与案件研判,从专业角度对噪声成因、行业规范、整改方案科学性出具论证意见。在法理规范与科学事实的双重支撑下,各方当事人认清争议本质与责任边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开发企业全额出资,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系统性减振降噪改造,明确整改时限与违约责任,确保问题根治。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要求产生振动应当符合环境振动控制标准,第五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这些条款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裁判依据。

在邻里生活噪声领域,法典同样展现出刚柔并济的治理智慧。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这一条款将法律义务延伸至日常生活的细微之处,为基层小微纠纷的调处提供了价值指引。

成都某小区上下楼邻居之间的噪声纠纷,历经自主沟通、物业协调、社区调解、报警调处均未化解,一审因证据不足驳回诉请,矛盾并未真正消弭。成都环境资源法庭二审中摒弃“一判了之”的路径依赖,组织当事人互换楼层体验,邀请专业人员现场检测溯源,搭建专属沟通群全程跟进整改。最终楼上住户主动加装隔音脚垫、规范居家行为,楼下住户对合理范围内的日常声响予以包容,双方握手言和,原告撤回上诉。

“邻里噪声纠纷没有绝对的赢输,修复关系、维护和谐才是根本。”周冀说道,“法典在严格规制污染行为的同时,也倡导互谅互让的邻里关系,这为司法柔性调处提供了法律支撑。”

监管:压实主体责任,杜绝“灯下黑”

法典的实施同样推动着行政监管的全面升级。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近期查处的两起工业噪声违法案件,展现了新规之下的监管力度与执法公平。

某塑料厂地处商住混杂区域,生产工序噪声源集中,未依法配套隔音降噪设施,昼间厂界噪声数值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类功能区限值。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其作出罚款3.3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完成全面降噪整改。

更具警示意义的是,一家专业从事消声降噪设备研发生产的环保科技企业,因厂区两处核心生产点位噪声数值大幅超出国家限值,被执法部门罚款7.44万元。该企业身处工业园区,声环境容量大,却长期疏于自身生产噪声管控,形成了“对外治污、对内排污”的行业乱象。

展望:以法治之力守护静谧宜居

从赵某萍案中“达标不免责”的司法突破,到蒋某强案中“专家论证+实地勘验”的专业审理,再到邻里纠纷中柔性司法的温情化解,以及行政监管对工业噪声的从严执法,一条从立法到司法到执法贯通联动的噪声治理新路径正在形成。

“生态环境法典不是简单地把现行法律汇编成‘合订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于文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道,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既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也不是完全的新立新定,而是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统筹考虑各种生态环境要素,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有机整合现行法律和规则,实现集成升华。

夜幕降临时,赵某萍家中的低频嗡鸣声终将归于沉寂。而在更广阔的城市社区中,一部法典所承载的,正是千千万万个普通家庭对于“安静生活”的朴素期待。当法律终于听见了那些分贝仪测不出的烦扰,当司法不再被纸面数据挡住通往正义的路,居住安宁权才真正从法条走进了生活。

编辑:夏修露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