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王焰
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之根基、安邦定国之基石。8月14日下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专场新闻发布会,发布新制定的《四川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共25条,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立足四川作为国家发展战略腹地和国防军工大省的实际,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作出系统规定,进一步厘清权责、强化源头防控。
废旧立新:安全形势呼唤制度更新
原条例自2002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涉外建设项目、防范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20多年过去,制度框架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委员、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陈山介绍,近年来,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及《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国家层面构建起全新的国家安全审查、许可、监管制度。原条例仅以“涉外”划定监管范围,在监管模式、部门协同、法律责任设置等方面,与上位法、实际需求和形势发展不相适应。
陈山说,四川军工科研单位密集,城市开发建设与涉密要害单位安全防护矛盾突出,全面制定条例既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必然举措,也是主动应对复杂安全态势、补齐地方安全治理短板的迫切需要。
制定过程中,省人大监察司法委会同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组建工作专班,先后赴辽宁、新疆及省内成都、绵阳等地开展实地调研,系统梳理日常监管中的堵点难点。立法期间,两次书面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和全省21个市(州)意见,多轮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基层单位、专家学者及市场主体座谈论证,完成合法性审查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等专项评估。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二审通过。
陈山表示,条例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地方法治配套,健全了涉及国家安全建设项目管理的法治体系;理顺了监管工作机制,清晰界定各级政府、国家安全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更好统筹安全防控和发展保障,明确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管理标准;健全了基层治理和社会参与机制,形成多方参与、协同共治格局。
25条制度:权责更清晰、防控更靠前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阖介绍,条例共25条,重点从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安全控制区管理制度、实施分类管理、保护举报人信息等方面作出规定。
在管理体制上,条例明确省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市(州)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日常管理,依法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许可。依法设立的新区、开发区等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应加强与所在地市(州)国家安全机关协作。
安全控制区管理制度是条例的重要内容。条例规定,省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划定安全控制区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动态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有关规划应当征求国家安全机关意见;涉及安全控制区域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参与规划审议。同时,完善土地供应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拟出让、出租安全控制区域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征求市(州)国家安全机关意见。
条例实施分类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市(州)国家安全机关申请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新型基础设施重大工程以及机场、车站等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征求国家安全机关意见。
此外,条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对提供重要情况、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监督跟进:让发展和安全并行不悖
陈山表示,法规的生命力在于落地实施。下一步,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将立足法定职能,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条例宣传解读,推动国家安全机关及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面向行业主体、基层一线普及条例内容;持续跟进条例实施情况,及时梳理和推动解决具体问题;督促各级各部门对照条例规定,细化配套工作措施,压实监管责任;动态跟踪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持续优化制度供给,提升涉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这部条例给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立了规矩、划了边界,让发展和安全两件事并行不悖、都有保障。”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戴卫东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