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教师留下房产无人认领、借出去的钱人去世无人还
这两个案子把民法典“遗产管理人”说明白了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成都一位退休教师离世后留下房产存款,却因无继承人、无遗嘱而长期无法处置;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出借人借出140万元后借款人去世,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债主拿着借条却不知该向谁讨要。

成都市锦江区法院A中学退休老师遗产案庭审现场
两件事看似不同,答案却指向同一个制度——遗产管理人。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案件,依法为“无人认领”的遗产指定了属地民政局作为管理人。而类似的逻辑,也在全国各地多起债权人追债案件中反复上演:当债务人去世且无人继承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让“人死债不消”有法可依。
退休教师身后事:学校申请法院“指定管家”
被继承人田老师生前是A中学退休教师,终身未婚,父母早逝,晚年独居。A中学作为其人事管理单位,多年来坚持探望照顾,身后事也由学校妥善办理。但由于没有法定继承人、未立遗嘱、也无遗赠扶养协议,田老师留下的房产和存款长期处于“无人能处置”的僵局。A中学遂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属地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不同于普通诉讼案件,这类特别程序无原被告对抗,核心在于查明事实。承办法官走出法庭,先后走访学校、社区和街道,向老教师、邻居逐一了解老人平日谁在照顾、有无亲属来往;又组织申请人和民政局对遗物逐项清点、拍照、登记造册并封存保管;还专门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监督。

在学校会议室,法院、校方、民政局、公证处一起清单部分遗物
值得一提的是,属地民政局虽为被申请人,却主动配合排查——考虑到田老师出生于特殊年代,可能存在远房亲属但档案缺失,民政局协调街道、派出所和公证机构,专程前往其籍贯地,翻阅户籍档案、查阅县志,逐一核实可能的亲属线索。经严谨调查,锦江区法院依法判决指定属地民政局为田老师的遗产管理人。
借款人去世无人继承:债权人向遗产管理人“讨债”
类似的法律逻辑,在债权人追债场景中同样适用。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广州一居民借给朋友140万元,不料对方却意外去世,朋友亲属全部放弃继承遗产,某居民委员会成为遗产管理人。最终,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居民委员会在其管理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
类似情形还有:云南省绿春县债务人倪某某向李某某借款20万元后意外去世,法定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法院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后,债权债务处理有了明确通道;上海市孤寡老人宣先生向银行抵押贷款66万元后因病去世,无遗嘱无继承人,法院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判决在遗产范围内清偿银行贷款。
遗产管理人是“管家”,不是“继承者”
遗产管理人究竟是个什么角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当各方对确定管理人存在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依据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向法院申请指定。被指定后,管理人需履行法定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防止遗产毁损、处理债权债务、依法分割遗产等。
锦江区法院承办法官提醒要注意一个关键点:民政局是“管”,不是“拿”。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承担的是管理职责而非获得所有权。遗产只有在经过法定程序确认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后,才会收归国有并用于公益事业。在此之前,民政部门必须依法将遗产用于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处理被继承人的其他各项事务。
律师说法:制度成效显著,但仍有完善空间
针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司法实践,作为A学校退休老师遗产案的办理团队的一员,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钟佳良接受了本报采访,此外,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阳川也对此给出了专业回复。
阳川表示,民法典以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共五个条文构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框架,“这是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一次重要突破。过去遇到无人继承的遗产,各方往往束手无策,现在有了明确的法律路径——谁来管、怎么管、管什么,都有了依据。”
谈及锦江区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钟佳良认为,法院主动走出法庭开展调查、组织听证、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的做法,“体现了特别程序案件应有的严谨性。这类案件没有原被告对抗,全靠法院查明事实,法官的调查深度直接决定了判决的公正性。”阳川也认为锦江区法院的做法值得肯定,也是当下对无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处理的提供了有效及可操作的途径,“也为我们在制定此类案件律师操作指引方面提供了真实的案例。”
对于债权人向遗产管理人“讨债”的情形,钟佳良律师提醒:“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去世且无人继承后,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可以由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这里有一个时间窗口的问题——遗产如果已经在法定程序后被收归国有,债权人再主张权利就会面临障碍。”
两位律师也同时指出,当前遗产管理人制度在运行中仍面临一些挑战。一是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尚不清晰,实践中民政部门在调查取证时经常遇到“对方没听说过遗产管理人”的尴尬;二是履职规范不够健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的具体实施办法,导致“无章可循、工作推进迟缓”;三是选任范围偏窄,现有制度未规定职业遗产管理人的准入机制。在今年上海两会上,就有律师界人大代表针对这些履职痛点提交了提案,从制度规范、协同机制、专业支撑三个维度提出了系统性建议。
“制度从建立到完善需要一个过程,”阳川说,“民法典开了个好头,后续还需要配套法规跟上,让民政部门‘愿管、会管、管得好’,也让更多专业力量——比如律师、公证机构——能够有序参与进来。”
无继承人的遗产处理程序小贴士
谁来管?
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城镇)或村民委员会(农村)担任遗产管理人。对管理人有争议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指定。
管什么?
清理遗产、防止毁损、处理债权债务,用遗产偿还欠款。
归谁?
还完债后仍有剩余的,收归国有用于公益;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的,归村集体所有。
费用谁出?
管理遗产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评估费),优先从遗产中支付。垫付的合理丧葬费,也可作为债权向管理人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