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门店股份、高额租车规避执行 一男子因拒不执行判决罪获刑

  
2026-08-12 14:47:59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男子拖欠36万元装修款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却转让足浴店股份、花费十余万元租用高档轿车规避执行,情节严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该起拒不执行判决刑事案件,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魏某建与甘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新都法院判令魏某建于向甘某某支付装修款360000元及违约金。因魏某建未按期履行,甘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魏某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魏某建收到文书后,未申报财产且未履行还款义务。后魏某建以抵账名义转让其经营的新都区静安路某足浴店股份,甘某某仅受偿1910元,因魏某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做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24年8月至2025年5月,魏某建租赁奔驰E级轿车自用,租金合计10万余元。2025年6月14日,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拘留所门口将魏某建挡获。2025年6月17日,魏某建与甘某某签订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5年12月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魏某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建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魏某建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适用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最终,法院以魏某建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做出上述判决。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