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一起学:紧急情况造成野生动物损害不担责

  
2026-08-11 15:58:5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近年来,野猪等野生动物泛滥成灾、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农牧生产的事件时有发生,“人兽冲突”问题日益受到各方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二十八条 在野生动物致害严重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综合防控,通过建设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强化监测预警、开展防护知识宣传等,科学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因保护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编辑:张晓雨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