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边申请协商解决债务边转移房产逃债 法院判处数罪并罚

  
2026-08-10 14:20:51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某电力工程拖欠货款36.4万余元,其法定代表人杨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执行期间,杨某一面主动申请协商解决债务一面又将房产转移至子女名下。近日,彭州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依法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撤销原判缓刑部分,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庭审现场,法院组织10余名被执行人到场旁听,以案释法开展沉浸式法治警示教育,直观彰显司法权威,有力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杨某系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4年12月,经法院调解,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5年4月30日前向某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4万余元,杨某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履行期限届满后,该公司及杨某均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某电缆有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后,法院依法向杨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被告人杨某接到通知后,一面主动向法院申请与某电缆有限公司协商解决债务,另一面却迅速将其与妻子共有的位于乐山市的一处房产转移至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导致法院裁定至今仍未执行。对此,法院将杨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其实我心里清楚,偷偷过户房子规避执行可能会犯罪,但还是抱有一丝侥幸心理。”2025年11月,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另查明,2025年12月,杨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执行刑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法律约束力,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应当及时履行。若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可能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法官提醒:被执行人切勿心存侥幸,任何企图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行踪等“小聪明”方式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