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8月7日,记者从邛崃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夫妻离婚时约定一方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2万元,涵盖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离婚后,被抚养子女确诊智力残疾,产生大额康复治疗费用,抚养子女的母亲在自行支付全部费用后,起诉要求前夫承担一半医疗开支。法院判决在原有抚养费之外,由男方对超出合理预期的大额康复费用承担30%的给付责任。
离婚协议约定,每年2万元“包干”抚养费
蒋某某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生育一子小李。2021年4月,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小李由母亲蒋某某直接抚养,父亲李某某自2022年起每年12月1日支付当年抚养费2万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协议未单独约定大额医疗费用的分担方式。
其实早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李便被医院诊断为智力发育障碍。离婚之后,孩子病情持续,确诊全面发育迟缓,被评定为智力残疾人,需要长期、持续开展康复训练和药物治疗,由此产生高额康复治疗费。蒋某某承担全部康复开支后,于今年4月以孩子名义将李某某诉至法院,除要求李某某补齐拖欠的抚养费外,需承担已经产生的康复医疗费的50%即86203.09元,同时主张带孩子就医产生的交通费4000元。
庭审争议:2万元抚养费是否涵盖大额康复费用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两点:一是每年2万元的抚养费是否已经涵盖案涉子女后续大额康复费用;二是母亲单方支出的高额康复费用,能否直接要求男方按50%比例分摊。
被告李某某辩称,离婚之前孩子已经患病并开始就医治疗,蒋某某对后续将持续产生治疗费是清楚的。离婚协议约定的每年2万元抚养费属于“包干”费用,已包含医疗费、生活费等全部抚养费用,且自己收入有限、需要赡养年迈患病父母,无力再额外承担大额康复支出。
法院审理:母亲单方决定不必然对半分摊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履行。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情形下,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本身包含子女日常生活开支、医疗支出、基础教育花费。但本案中,小李系智力残疾儿童,后续长期康复治疗产生的大额费用,已经超出了普通家庭离婚时对常规医疗开支的合理预期。
同时法院查明,蒋某某现需要抚养三名未成年子女,经济负担较重;李某某收入不固定,自身亦存在赡养老人的家庭压力。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未就小李抚养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等情况事先与李某某进行商议。子女康复治疗方案属于重大抚养事项,双方本应根据小李的具体病情、诊断意见,结合双方的经济收入水平、负担能力等,协商确定治疗方案、评估经济承受能力。蒋某某在小李高额康复治疗费已然产生并支出后,径直要求李某某承担一半费用,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补齐欠付抚养费,大额康复费父亲承担30%
结合本地生活水平、特殊儿童的救助补贴政策、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邛崃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判令李某某足额补齐拖欠的抚养费,并变更支付方式为按月给付,保障孩子每月稳定的开支;在原有每年2万元的抚养费(内含常规小额医疗费用)之外,判决男方对离婚后已经实际产生的大额康复治疗费承担30%的给付义务;后续因治疗“全面发育迟缓”的医疗费(含挂号费、康复治疗费、药费)亦由男方按照实际票据据实结算承担30%的份额。
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在已经判令男方按月足额支付抚养费、额外分担专项康复医疗费的前提下,不再单独支持交通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杨琪表示,民法典规定,父母离婚后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患病实际需求超过原定数额的,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患有特殊疾病、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子女大额康复治疗属于重大事项,抚养一方应当尽量与另一方先行沟通协商治疗方案,平衡治疗必要性与双方经济承受能力。
固定金额的抚养费,一般覆盖日常衣食住行、小病就医、义务教育等常规支出。当残疾子女产生巨额、长期的专项康复费用时,法院不会机械按照离婚协议“一刀切”全部由抚养方承担,也不会直接判决双方对半分摊,而是结合子女病情、救助政策、父母各自家庭负担、收入水平综合裁量分担比例,最大限度保障特殊未成年人的生存、康复权益,平衡离异父母双方的抚养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