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未预约随时退”“过期自动退”等宣传让囤酒店、民宿套餐成为不少消费者的出行新选择,但如果商家悄悄把“下单”与“预约”绑定,消费者未主动选日期,就被自动锁定房源,还能顺利退款吗?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依法判决商家向文某全额退还房款。
文某于2025年12月通过某平台下单购买三亚某温泉度假中心价值10998.98元的长租住宿套餐。案涉订单详情页明确公示退改规则:下单未预约可全额退款,过期未约自动退;预约成功后不可取消或修改,未入住将收取全额费用。
2026年1月31日,文某收到预约成功、提示次日办理入住的短信通知,但其自下单后从未自行发起预约操作。经查,案涉订单显示的预约时间早于文某下单支付时间5秒,且文某下单后近两个月内未收到任何预约确认通知,直至入住前一日才获知预约结果。
文某收到通知短信后当即提出异议并申请全额退款,商家以长租特惠房源退订规则为由仅同意退还50%房费,双方协商未果,文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商家全额退款,并主张平台运营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川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普通消费者的通常认知与合同约定,“下单付款”与“预约入住”属于两个相互独立的交易环节。消费者支付房款后,仅取得在有效期内预约入住的资格,未预约状态下依约享有全额退款的权利。
本案中,商家未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示“下单即视为预约锁定房源、不可退款”,反而通过技术设置将下单默认为预约操作,且直至入住前一日才向消费者发送通知,实质剥夺了消费者的合理决策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的规定。
因此,案涉预约行为并非消费者真实独立的意思表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案涉订单仍处于“未预约”状态,符合双方约定的全额退款条件。平台运营方已尽到商家资质审核与纠纷协调义务,并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商家向文某全额退还房款10998.98元。宣判后,商家在一周内主动履行了全部退款义务,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法官说法】
针对网络预订住宿中常见的消费陷阱,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行业规范作出以下法律提示:
经营者制定退改格式条款,必须履行显著提示义务。“一经预订不可退改”“预约后不得取消”等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属于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经营者使用此类格式条款时,必须以醒目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对退改规则等核心内容进行重点说明;不得借助技术手段隐性绑定下单与预约、扣费等环节,强制消费者接受不公平交易条件。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不对消费者产生法律约束力。
消费者维权要看证据讲方法。首先,下单前仔细核对、重点关注退改规则、使用限制、有效期等关键信息,结合自身出行计划按需购买,摒弃冲动消费心态,避免盲目囤货引发纠纷。其次,下单时留存证据,对直播间宣传页面、订单详情、支付记录、沟通记录等进行截图、录屏留存,作为后续维权的关键依据。最后,纠纷发生理性维权,优先与商家、平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