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可以向父母主张抚养费吗?法院这样判!

  
2026-08-03 18:47:18
     

曹菁格 范孟玲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现实生活中,父母仅需承担对子女抚养至成年的义务,但如果子女已成年却无独立生活能力,父母是否仍需支付抚养费?近日,青羊法院审结了一起特别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小凯(化名)1986年出生,自幼患有智力三级残疾。2012年,小凯父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小凯由母亲抚养,父亲老华(化名)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并承担一半的医疗费和社保费。

但离婚后,老华未按约履行义务。自2020年4月至2025年12月,老华仅支付13500元,累计拖欠生活费、医疗费、社保费共计47471.66元。小凯每月仅靠低保收入维持生活以及医疗开销,生活困难,难以为继,遂将父亲诉至法院。庭审中,老华辩称,小凯已年满十八周岁,生活可以自理,自己不应再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青羊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凯虽已成年,但系智力三级残疾,能够认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每月仅靠每月低保金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因此,老华作为父亲,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

同时,小凯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老华支付抚养费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老华以“子女已成年”为由拒绝履行协议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据此,判决老华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共计47471.66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小凯因智力残疾导致劳动能力严重受限,符合上述情形,其父亲依法应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同时,离婚协议是离婚时双方就子女抚养费达成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能以时间推移或子女年龄增长为由,单方免除自己的约定义务。

法官提醒,父母对子女的爱与责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散;对于无法独立生活的残障成年子女,该义务也不因子女成年而终止。法律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了专门保护,父母应当依法承担起相应的抚养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