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蚕受损谁来陪?

  
2026-07-31 17:49:06
     

蚕桑产业是宜宾市翠屏区白花镇促进农户稳定增收、助力乡村振兴的特色富民产业。近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白花法庭妥善审结五起因果园违规喷施农药飘移致家蚕死亡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通过实地勘验固定证据、联动调解定分止争、依法裁判明晰规则,切实维护蚕农合法权益。

2025年5月上旬,白花镇白安社区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其柑橘林地开展病虫害防治作业时,喷施了外包装明确标注“蚕室、桑园附近禁用”的毒死蜱类农药。该合作社林地与五户蚕农的桑园毗邻,受风力作用,农药雾滴发生飘移扩散,造成相邻桑园的桑叶受到农药污染。

五户蚕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摘受污染的桑叶饲喂家蚕。饲喂后不久,家蚕陆续出现拒食、吐水、蜷缩死亡等异常症状,大批家蚕死亡给农户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事发后,经专业鉴定机构检测,死亡家蚕样本与涉事桑叶中均检出毒死蜱农药成分残留,农药污染与家蚕死亡的因果关系明确。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五户蚕农相继向翠屏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受理案件后,白花法庭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实地勘验,对照地形边界精准固定林地与桑园相邻范围、农药飘移路径等关键事实,全面收集固定案件核心证据,为后续审理与调解工作夯实事实基础。

针对涉农纠纷乡土性、邻里性特点,承办法官主动对接镇农业服务中心、属地村委会,搭建“法庭+农业主管部门+村社组织”多元解纷平台,先后3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农业生产实际讲解农药安全使用规范,对照法律规定释明环境侵权责任规则,引导双方理性沟通、互谅互让。因被告始终拒不认可施药行为与家蚕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法庭审理认为,本案系农业生产施药通过大气扩散造成财产损害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被告作为污染行为人,未能举证证明其施药行为与家蚕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亦不存在法定免责或减责情形,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据此,法庭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五户蚕农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二审阶段再次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五起案件全部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不仅足额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还明确承诺后续开展农药喷施作业前,将提前一日告知周边蚕农,以便农户提前采取防护措施,避免类似损害再次发生,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该法典污染防治编针对农业生产农药施用等场景的环境侵权责任作出系统性规范,为涉农生态环境纠纷审理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遵循。

白花法庭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法庭将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实施为契机,持续聚焦蚕桑、粮油等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的司法需求,践行“都江堰工作法”,不断深化多元解纷模式,常态化开展涉农法治宣传,以精准司法服务护航乡村全面振兴。

 邓以涛 梅本鑫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