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毁灭证据、暴力抗法……四川明确十七类拒执入罪情形

  
2026-07-24 18:09:25
     

鲜心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近日,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裁定犯罪行为的通告,决定自本月起,在全省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通告详细列明十七类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形,一旦查证属实,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惩戒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8.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胁迫、贿买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10.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11.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12.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13.对执行人员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14.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15.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16.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

17.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据悉,在本通告发布后、移送立案侦查之前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免除处罚。在本通告发布后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编辑:张晓雨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