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结一起姐妹间的委托合同纠纷案。妹妹委托姐姐代为购买某理财产品,投入10万元后血本无归,遂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姐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而非借贷关系,且案涉款项已包含在姐姐对理财公司的债权中,因该债权执行未果,判决驳回妹妹全部诉讼请求。
尹某春与尹某梅系亲姐妹。妹妹尹某春在起诉状中陈述,2021年12月,姐姐尹某梅表示需要10万元资金投资一蛋糕店项目,自己遂于当月25日、27日分两次各转账5万元至尹某梅账户。此前,尹某春曾于2020年7月转账10万元给尹某梅,该笔款项已于2021年12月30日归还。
庭审中,尹某春主张双方系借贷关系,要求尹某梅返还10万元本金并按约定的年利率3.6%支付利息。尹某梅辩称,案涉款项系尹某春委托其购买“北京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理财产品的投资款,且已于2021年12月30日将10万元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及“那个钱你先别给我,等我通知”“到时候看看能不能买,能买就买”“买好了告诉你”等内容,尹某春亦在庭审中表示,知晓尹某梅是用该钱去投资。此外,尹某梅收到理财公司人员的转账后,当日即向尹某春转账相应款项,能够印证年利率10%的说法。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中,尹某梅从未认可案涉款项系借款。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当事人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委托理财则是受托人按约管理委托资产。本案中双方在资金交付时就投资项目、收益等内容进行过沟通,资金收益随投资项目波动而变化,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案由应为委托合同纠纷。
关于款项是否应当返还,法院指出,因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尹某春的权利义务相对方应为理财公司。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已判决确认尹某梅对该公司享有债权,案涉10万元已包含其中。但该案执行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尹某梅不负有返还案涉款项的义务。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尹某春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委托亲属理财应签订明确合同或协议,详细约定投资目标、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事项。仅有转账凭证难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投资风险一般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