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黄牛”实为真诈骗!男子假借代购票骗得15万元获刑四年

  
2026-07-22 17:36:44
     

蒋颀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近年来,针对学生群体的假“黄牛”票务诈骗频发。骗子假借赛事、演出门票代抢、代售、内部渠道等名义,利用大学生追星、求职兼职的心理设套行骗,套路隐蔽、危害性极强。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理一起票务诈骗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25年11月,代某某在其个人社交平台发布售卖某电竞游戏总决赛门票的虚假信息,大学生马某某看到后主动联系购票,二人添加微信沟通。交流过程中,代某某虚构自己在马某某就读高校周边经营餐饮、长期接触大学生的身份,搭配奢侈生活照、经营照等虚假照片塑造可信人设,快速获取马某某信任。随后,马某某按对方要求,首次转账2500元用于购买赛事门票。取得信任后,代某某进一步虚构有多余门票可代售,并承诺给予马某某报酬,诱导其转账12500元作为所谓门票垫资费用。此后,代某某又以门票升级、垫资回款、资金过账等多种虚假理由,持续诱骗马某某多次转账。面对马某某的回款诉求,其不断找借口拖延搪塞。直至同年11月27日,马某某因无力承担借贷压力,且始终未收到赛事门票,察觉被骗后报警。

经查实,代某某并无赛事门票采购、代售能力,其累计骗取马某某钱款共计15万余元,所有赃款均被用于网络赌博、购置游戏装备、偿还个人债务等个人挥霍。

法院审理

双流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代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代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说法

假“黄牛”票务诈骗是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变种,属于微型“杀猪盘”,精准瞄准大学生、追星群众等群体,行骗套路成熟、迷惑性强,完整作案链路清晰:

第一步:伪造人设,消解戒备。骗子常伪装成校园商户、周边熟人、资深粉丝等贴近学生的身份,通过共情话术快速拉近距离,消除受害者心理防备,为后续诈骗做铺垫。

第二步:虚构渠道,制造稀缺。紧盯热门演唱会、电竞赛事等紧俏票务场景,谎称持有官方内部名额、专属工作票,搭配虚假订单、资质截图伪造正规渠道身份,降低受害者警惕性。

第三步:梯度诱导,层层加码。以小额购票试单建立信任,再以代售返佣、垫资获利等噱头,利用学生想要兼职赚钱、低价购票的心理,诱导其持续追加投入,不断抬高涉案金额。

第四步:私域交易,规避监管。刻意避开官方平台、正规交易渠道,诱导受害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私下转账,以定金、补款、保证金、运费等各类名目持续敛财。

第五步:虚假售后,二次收割。受害者察觉异常、要求退款出票时,骗子假借票务客服身份,以订单冻结、账户核验等理由,诱导用户泄露验证码、银行卡信息,进一步盗刷资金、扩大损失。

多数受害者存在认知误区,仅将私人倒票视为普通交易,忽视潜在诈骗风险;同时易陷入沉没成本陷阱,为挽回前期投入持续追加资金,最终导致财产损失不断扩大。

法官提醒

一是坚守正规渠道购票。各类演出、赛事票务务必通过官方平台及授权渠道购买,社交平台私信售卖的“内部票”“工作票”“邀请函”均属高风险骗局,切勿轻信。二是警惕陌生人设伪装。不轻信陌生人关于校友、校园周边商户等拉近关系的话术,任何转账操作,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核实对方真实身份。三是远离垫资返佣陷阱。所有要求先行垫资、帮忙过账、承诺高额返佣的陌生交易,均为诈骗,切勿轻信“轻松赚钱”的虚假福利。四是及时止损果断维权。遇到黄牛迟迟不出票、反复拖延退款、持续要求补款转账等情况,立即终止交易,留存聊天、转账等证据,第一时间报警求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