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外出游玩时,自己饲养的宠物犬被他人犬只咬伤致死,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狗咬狗”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通过明确责任划分,为“文明养犬”划出法律红线。
今年3月,李某带着其饲养的宠物犬到雅安市某景区游玩,在景区停车场内停好车下车后,其宠物犬在停车场内被另一游客王某饲养的犬只咬伤。案发时两只狗均未拴牵引绳、未佩戴犬嘴套。事故发生后,李某当即报警处理,将受伤的宠物犬被送至宠物医院救治,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李某将王某及负责经营、管理景区停车场的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因抢救宠物犬所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无害化处理费用等1.5万余元,并以饲养10余年的宠物犬突然离世给李某造成严重精神伤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合计2.5万余元,同时要求判令甲公司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未对其饲养、管理的犬只采取有效的约束措施(未采取牵绳等安全措施),未尽到对犬只的管理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明显过错,与李某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宠物犬的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在公共场所未对宠物犬采取安全措施,放任其自由活动,对危险发生亦存在过失,应承担部分责任。关于李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宠物一般认定为财产,因未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因涉案事故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该项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景区停车场的安全保障义务限于车辆停放及通行安全,对游客携带宠物无法定管控职责,本案无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管理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案涉监控视频、双方提供的证据,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事件起因,法院酌定王某承担70%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30%责任。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管理不当引发的“涉宠”纠纷时有发生。在处理类似本案的“狗咬狗”纠纷时,如何划分各方责任,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从“三看”入手:
一看,双方饲养人是否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双方饲养人是否对管理的犬只采取牵绳、佩戴犬嘴套等安全措施,是否违反养犬规定。
二看,双方饲养人的处理措施和态度。事故发生时,双方饲养人是否在现场,是否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害;或是否人为故意引诱犬只攻击互斗,放任事故发生。
三看,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的发生是否因一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主动挑衅)造成。
根据《民法典》规定,宠物在法律层面上一般被认定为公民的私有财产,饲养宠物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共场所携犬未牵绳,均构成管理过失,应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宠物互咬事件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宠物遭受侵害引起的纠纷通常按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予以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