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杨棕贤
7月1日,《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为日益庞大的“银发打工人”群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也为企业用工合规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新规出台前,超龄劳动者的工伤往往面临维权无门、认定困难的尴尬局面。近日,雅安市天全县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就揭示了这一困境。
2023年6月,A民宿公司招用B至店内从事服务员工作,其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在工作期间,A民宿公司未依法为B缴纳工伤保险。2024年1月,B骑自行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B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2025年1月时,人社部门认定B所受伤害为工伤,伤情构成伤残九级。A民宿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均被驳回。2025年12月,B提出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以“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B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民宿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天全法院审理认为,B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人社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并最终经法院维持案涉工伤认定决定,其所受伤害依法应认定为工伤。B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旧依靠务工收入维持生活,符合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依法可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A民宿公司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应当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赔付责任。法院遂判决A民宿公司支付B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1.97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当前“银发务工”群体规模庞大,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曾长期存在制度短板。本案裁判紧扣劳动事实而非单纯从年龄判定工伤权益归属,裁判理念与2026年7月1日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高度契合,呼应新规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由单位参保缴费的要求。该案既依法维护了超龄劳动者群体合法权益,也引导企业规范用工、落实安全保障义务,为全国首部超龄劳动者权益专门规章落地实施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
缴纳工伤保险,从“可选项”变为“法定义务”
针对《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施行后带来的变化,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毅,对上述案例及新规影响进行深入解读。
对于B员工这类发生在新规生效前的案件,方毅指出,新规原则上不能直接追溯适用。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实体依据仍应当回到事故发生时已经有效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地方工伤保险规定以及人社部门关于超龄劳动者工伤责任的相关规定。
“但这并不意味着新规对本案没有参考价值。”方毅律师解释,新规明确了一个重要的保护方向,判断超龄劳动者能否获得工伤保障,不能机械地只看年龄,而应综合判断其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是否提供有报酬的劳动、是否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因素。本案中,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是直接“追溯适用”新规,而是在既有法律框架下作出的裁判。新规更多是对这种裁判理念的确认和强化。
新规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方毅强调,自2026年7月1日起,对超龄劳动者而言,企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已经不再是企业基于风险控制自愿选择的问题,而是其法定义务。
“过去一些企业习惯用‘退休返聘’‘劳务关系’等理由不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认为最多用商业保险兜底。但新规实施后,只要超龄劳动者受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企业就不能简单用‘不是劳动关系’来排除工伤保障义务。”方毅说道,如果企业仍然拒绝参保,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一旦发生工伤,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除此之外,是否产生行政处罚,要结合后续工伤保障办法、社保经办规则以及劳动保障监察实践判断。
方毅提醒广大用人单位,新规施行后,合规重点不是等出了事故再赔,而是从7月1日起及时梳理超龄用工人员,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办理工伤保险,并同步完善岗位适配、安全培训和劳动保护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