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逾期被诉还款 贷款时员工私下收的“手续费”能抵扣欠款吗?

  
2026-06-18 16:55:02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潘某在贷款时被某保险公司员工私下收走一笔“手续费”,事后贷款逾期,保险公司代偿后起诉追债。当时交给保险公司员工的“手续费”,能不能用来抵扣欠款?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潘某应向某保险公司支付代偿款14万元以及保费3000余元。

2022年9月,潘某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某银行办理了一笔20万元的个人贷款,期限3年。为保证还款,他还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每月保费1700元。银行放款当天,保险公司的员工余某向潘某额外收取了一笔7760元的“手续费”。虽然事后余某退还了4500元,但仍有3260元未予退还。后来潘某因故未能按时还贷。

2024年1月,某保险公司向银行代偿了14万元,随后将潘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代偿款14万元,未付保费6000余元、资金占用损失。面对起诉,潘某表示,保险公司员工违规收取手续费,这笔钱应该从欠款里扣掉。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某保险公司向潘某出具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此后,潘某未能按约定还款,保险事故发生,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某保险公司向案外人某银行进行代偿后,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潘某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

关于余某所收取的手续费7760元,因余某系当时某保险公司员工,潘某有理由相信该员工的行为代表保险公司,构成表见代理,余某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扣除已退还的4500元,保险公司应向潘某返还剩余的3260元。经品迭后,潘某应向某保险公司支付代偿款14万元以及保费3000余元。

【法官说法】

1、无依据收取“手续费”,不受法律保护。任何超出合同约定、无合法依据收取的费用,都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2、员工的行为,公司不能“甩锅”。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对于经办员工收取贷款“手续费”的行为,潘某完全有理由相信该员工的行为代表公司,保险公司作为该员工当时的用人单位,应对其职务行为负责,返还该笔“手续费”。

3、合法债务应当履行,但也有权主张抵销。潘某欠某保险公司理赔款和保费是基于合法合同产生的债务,应当履行。但同时,对于某保险公司因不当得利产生的返还义务,潘某也有权主张抵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法官提醒】

遇到贷款“手续费”,记住这4步。

1、签字前看清合同里有没有“手续费”条款。任何正规的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只会约定保险费。如果合同里没有“手续费”“服务费”“代办费”等字样,却有人向你收这些钱,立刻警惕。记住:合同没写的费用,一分钱都不该给。

2、如果被迫交了,马上保留证据。现实中,很多人是在放款当天、以为“一切顺利”的时候被稀里糊涂收走手续费的。这时候不要慌,立刻做三件事: 截图或拍下转账记录、收据、收条;保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注意合法性);记录下收款人的姓名、工号、所属机构。

3、先向公司官方投诉,要求退还。收集好证据后,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的官方客服电话投诉,明确说明:某员工在何时、何地、以什么名义收取了多少钱;要求公司限期退还。同时保留投诉记录(通话录音、在线客服截图、工单号等),很多情况下,公司为了避免麻烦,会主动退还。

4、如果被起诉,积极应诉并要求抵扣。如果最终还是走到了诉讼这一步(像潘某一样被保险公司起诉追偿),千万不要逃避。在法庭上明确向法官提出:“某保险公司某员工曾向我收取无合同依据的手续费X元,属于不当得利,保险公司应当退还。我要求用这笔应退款项,直接抵扣我欠付的保费或代偿款。”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