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康熙皇帝誉为“天下廉吏第一”的于成龙,同时也是一位“能吏”,能明断各类复杂疑难案件。《清代名吏判牍汇编》记述了于成龙在广西罗城任知县时,审断的冯婉姑抗婚一案。这是一起由婚姻纠纷而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倘若定性为刑事案件也没错,于成龙却把它当作一起民事案件来处理,备受当地人称赞,至今仍是考量人情法理的经典案例。
话说罗城(今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西门外有一名市井小侩名为冯汝棠,其女婉姑天生丽质,明眸皓齿,还会吟诗作对。婉姑对名为钱万青的家庭教师暗生情愫,两人渐渐互生爱慕。在旁人看来,这两人可谓郞才女貌、天作地合,后来发展到通过媒婆定下终身,此事也得到冯汝棠的默许。可是,就在婉姑出嫁的当天,却出了大乱子。
在衙门,婉姑向于成龙告状,说一个叫吕豹变的男人强逼她成亲;钱万青得知婉姑并没有变心,他也跑来告状,说冯婉姑的父亲冯汝棠言而无信——悔婚。与此同时,吕豹变在匆忙包扎好伤口之后,也向于成龙告状。此案真是天下少有,因为三家都想当原告,三方似乎都是受害者。
经过一番调查,案情真相大白,导火索是冯汝棠嫌贫爱富。冯汝棠嫌弃家庭教师钱万青家穷,遂背着自己的女儿婉姑毁弃前约,并将她许配给吕豹变。婉姑为此与冯汝棠哭闹过几回,无济于事。迎亲之日到了,冯汝棠与吕豹变却强行将婉姑塞入花轿,抬到男方家,然后就出现了不可思议的一幕:冯婉姑突然从衣袖中抽出一把剪刀刺向吕豹变的咽喉!差点让吕小命不保。
冯汝棠之所以擅作主张将女儿婉姑许配给吕豹变,只因收下了吕厚重的聘礼。吕豹变本是个无赖之徒,他不仅向冯汝棠许下重金彩礼,还贿赂冯婉姑的丫鬟。
于成龙弄清了案情的来龙去脉之后,最终还是成全了钱万青与冯婉姑这对鸳鸯,且免予追究冯汝棠的责任。只因冯婉姑替父冯汝棠求情,大约是参考了汉代缇萦上书救父一案,才对冯汝棠“暂免杖笞”。冯婉姑抗婚,不仅违背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且还动用凶器刺伤所谓的未婚夫,按照大清律的“恶逆”罪名进行处罚,就该用“杖一百,流二千里”的重刑。但是,于成龙并没有死板地执行当时的法律,而是把这起刑事案件改成了民事案件,毕竟事件的起因是冯父悔婚。吕豹变被刺杀,反倒受到杖责,则是咎由自取。
由是观之,古时司法官在判案中十分注重“执法原情”,于成龙并没有机械地执行律法条文就是明证。他在综合考量事件的前因后果之后,结合当时的情理道德进行判定。毋庸讳言,于成龙的审判艺术或智慧对当下办案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作为践行法治精神的司法者应该融通情理法,方能在惩恶扬善中温暖人心,从而引领社会风尚。
新时期公安小说是现实公安工作的反映,文本中的警察在执法办案时又该如何把握执法尺度呢?
于怀岸的短篇公安小说《铁树要开花》(《青年文学》2007年第10期)是个好例子。此小说中的办案警察老麻和“我”弄清楚了龙铁树欲刀砍村主任的前因后果之后,并没有按照石书记和赵乡长的指示加重对龙铁树的处罚,而是将其转为治安案件来进行处理——
从医院回到所里后,果然石书记和赵乡长都打来了电话,说这个事件影响极其恶劣,要求我们所里严肃查办。其实这个案子可大可小,就看怎么操作了,按治安管理条例来处罚,也就是拘留十五天。若当刑事案件报上去的话,那就真的要坐牢了。这是关系到一个人的命运的大事,我不想轻率地处理。更不会遵照某些人的指示去办。和老麻交换了一下意见,他也主张从轻发落……还有人说,村主任(龙习东)收了他(龙铁树)的礼却给他自己的儿子提亲,就是再窝囊的人也要发威了。我问那些人,开花到底喜不喜欢他呢。这些人就笑,说不晓得,这要问开花自己。(《铁树要开花》P71、P72)
当“我”与老麻弄清案情的来龙去脉后,才知龙铁树并非像村干部所说的那样——龙铁树喜欢寻衅滋事,而是事出有因,于是不免对他产生同理心。此案与于成龙审断冯婉姑抗婚一案相似,村主任龙习东有错在先,他把龙铁树的礼拿去给他自己的儿子提亲,这样做有悖常理,龙铁树“发威”是有原因的……综合考量之后,“我”与老麻决定不对龙铁树加重处罚,还进一步关心龙铁树与开花的婚事,不让村干部再插手。
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历来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铁树要开花》中的人民警察并没有偏听偏信村干部,他们站在中间立场温情执法,读之让人暖心,从侧面印证了公安小说具有养心志、育情操的功能。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此举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进步。
古代的于成龙将所谓的刑事案件当作民事案件来办理,新时期公安小说中的人民警察则将它当作治安案件来处理,他们都是在法律框架内传承“法情允协”这一理念,最终目的都是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湖北警官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