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代表杜伟:深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丨两会“法”声·建言

  
2026-02-06 14:59:37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随着平台经济蓬勃发展,四川省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持续扩大,已成职工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省人大代表、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主任杜伟结合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及省内政策实践,发现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仍存在诸多堵点难点,为此,他建议优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体系,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目前问题

劳动关系认定难,权益保障基础薄弱。部分平台企业通过签订劳务合同、诱导注册个体工商户、构建多级外包体系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难以享受工伤保险、社保缴纳等法定权益。如成都某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受伤,因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仲裁及一审均未认定劳动关系,历经二审才通过实质用工事实确认权益。全省虽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覆盖滴滴出行、顺丰同城等4家平台370万人次,业人员游离于保障之外,商业意外险保额低、免责条款多的问题突出。

劳动报酬与休息权益保障不足。平台算法主导下的“计件薪酬”模式,导致劳动者为获取合理收入被迫超时加班,部分外卖骑手、货车司机日均工作时长超12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报酬落实难。同时,订单分配、抽成比例等核心规则不透明,部分平台存在克扣报酬、拖欠结算等情况。尽管四川省建立欠薪“吹哨人”制度,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分散性强、证据留存难,维权成功率仍有待提升。

劳动安全与社会保障存在短板。部分平台企业制定的考核指标忽视劳动安全,如极端天气下的配送时效要求,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社会保障方面,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虽逐步放开,但社保缴费基数高、缴费方式不便捷等问题仍影响参保积极性。此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子女入学、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仍面临歧视,难以平等享受城市公共资源。

维权渠道不畅,纠纷化解效率偏低。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呈现周期长、举证难、成本高的特点,部分案件因用工主体模糊、证据不足导致劳动者败诉。部分劳动者因缺乏专业法律指导,难以有效主张权益。

原因分析

法律适配性不足,制度供给存在滞后。现行劳动法律体系以传统劳动关系为核心设计,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缺乏明确界定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尺度不一。平台用工的灵活性、分散性与传统劳动保障制度的刚性要求存在冲突,社保缴纳、工时管理等制度难以直接适用,形成权益保障“制度真空”。

平台用工不规范,责任传导机制缺失。部分平台企业通过外包、加盟等方式转移用工责任,构建复杂的用工链条,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时难以确定责任主体。平台算法的主导性与隐蔽性,使得劳动定额、报酬分配等规则缺乏协商空间,劳动者难以参与制度制定,形成“算法霸权”下的弱势地位。同时,部分平台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刻意规避用工义务,加剧权益保障矛盾。

监管机制不健全,协同治理效能不足。新就业形态跨行业、跨区域的特点,导致单一监管部门难以全面覆盖,人社、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之间缺乏常态化协同机制,存在监管盲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力量薄弱,对平台企业的监管缺乏有效手段,难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用工行为。此外,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完善,平台企业缺乏主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内生动力。

服务保障体系不完善,维权支撑力度不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的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滞后,休息场所、充电设施、饮水如厕等基础需求难以满足。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不强,难以适应平台经济发展需求。法律援助、纠纷调解等服务资源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倾斜不够,工会组织覆盖不足,劳动者缺乏有效的维权组织支撑,集体协商能力薄弱。

具体建议

 专项实施细则,细化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明确“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权利义务边界,将订单分配、报酬支付、算法规则等纳入规范范畴。以“实质用工”认定经验,明确平台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工作内容关联性等核心认定要素,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全面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将外卖、网约车、同城货运等行业全部纳入保障,简化参保流程,实行平台统一代扣代缴。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优化社保缴费档次,推出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弹性社保”套餐,实现应保尽保。规范平台用工行为,严禁平台企业通过签订“非劳动关系”协议、诱导注册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法定责任。要求平台企业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时,必须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意见并公示,建立算法公示与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知情权与参与权。

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由人社部门牵头,联合市场监管、交通、网信等部门组建联合执法专班,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平台企业实行精准监管。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要求平台定期报送用工数量、报酬支付、社保缴纳等信息,对违法用工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将平台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未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利用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络举报平台等,建立“接诉即办”机制,提高维权响应效率。压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平台对合作企业的用工监督义务,要求平台企业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条款,对合作企业违法用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将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纳入平台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与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挂钩,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性机制。

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的商圈、社区、园区,加快建设“劳动者驿站”,配备休息、充电、饮水等设施,解决基础工作生活需求。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其免费开放,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职业技能培训与权益保障服务,针对新就业形态特点,开发定制化培训课程,给予培训补贴,提升劳动者职业发展能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在“劳动者驿站”、平台企业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与代理服务。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推动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建立工会,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提升组织覆盖与工作覆盖。推广县域劳动关系协调员联盟模式,培育专业维权队伍,建立“工会+人社+司法”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实现劳动争议就近化解、快速化解。推广“劳动维权+就业帮扶+N”一站式服务体系,整合人社、工会、司法等资源,实现“家门口”维权服务。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向平台企业与劳动者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提升平台企业依法用工意识与劳动者维权能力。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典型案例,引导劳动者留存订单记录、工作凭证等证据,理性合法维权。建立平台企业合规培训制度,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纳入企业负责人培训内容。

编辑:谢梦吟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