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墙内的权利

  
2025-10-19 17:38:06
     

公开的二审稿首次明确了罪犯的“放风权”。第77条规定,在天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监狱应当保证罪犯每日适当的户外活动时间。

一位不愿具名的监狱法学者将此解读为“补上了漏洞”,意味着各地虽有差异,但监狱以后只承担参保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超出部分由本人或家属自愿自费承担。


2019年2月19日,浙江宁波望春监狱举行元宵亲情帮教活动。(视觉中国/图)

历时1个月,监狱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

全国范围内,共有149人留下了对这部法律的看法。监狱法的关注度并不算高,原因不难理解:它涉及的对象,是一群被剥夺自由的人;而拥有自由的人,往往以为监狱离自己很远。

曾经,监狱以劳改场所的面目存在。直到1994年,监狱法的出台才让其重新回到法治的轨道。

31年后,这部关乎罪与罚、安全与人权的法律迎来了首次大修。

草案中,多条新增涉及罪犯权利的条款,在保障罪犯权益的同时,也弥补了制度漏洞。此外,二审稿还纳入了出狱前教育、犯罪记录封存、社保接续等内容。

理念上的转变,构成了修法的深层背景——要建造什么样的监狱?如何理解惩罚?

1回应“放风权”

出狱5年后,于某仍清楚地记得,二十年前初入狱的他问起何日才能释放时,狱友给出的回答——“当你的心态变了,你就快回去了”。

于某说,服刑时间一长以后,“看正常的事就不正常了”。服刑的17年间,他自己也差点陷入抑郁。

罪犯的心理问题并非个例。2019年,《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发表的文章提到了一项研究,对四川省某监狱903名男性服刑人员进行调查,68.8%的人出现抑郁症状,83.1%的人存在特质性焦虑——一种长期、容易反复的焦虑倾向。

此次审议的监狱法修订草案中,心理健康被系统地写入。

二审稿提出,监狱应当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针对未成年犯,草案新增了要求: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备具备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的警察,并建立心理矫治机构。

影响身心健康的因素之一,就是户外活动时间。

于某称,他待过的监狱并没有固定的放风时间,除了早晚在生活区与劳动区之间往返,大多时候只能通过窗户看太阳。不过,监狱也会在节假日组织运动会、文艺表演等活动,劳动任务少的周末,也有狱警带领罪犯前往运动场活动。

作为回应,公开的二审稿首次明确了罪犯的“放风权”。第77条规定,在天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监狱应当保证罪犯每日适当的户外活动时间。

心理问题、放风权都与罪犯的权利有关。总体来看,与现行监狱法相比,修订草案二审稿新增的40条条文,近三分之一都涉及罪犯的权利与待遇。

罪犯的诸项权利中,辩护、申诉、控告、检举权不受侵犯早就有法可依,但现实中想要行使,却受到不少限制。

于某表示,他认为自己无罪,曾在服刑期间向狱警递交申诉材料。对方却提醒他,如果坚持申诉,就要做好“不会减刑”的思想准备。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按照《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是获得基础分的前提之一。这意味着,罪犯若申诉,往往会被视为“不认罪”“态度不好”。

这一局面有望得到改善。在最新的监狱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新增条款明确规定:罪犯行使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不得被视为不服从管教、缺乏悔罪表现的依据。

作出调整的还有会见制度。此前审议的一审稿第67条首次明确罪犯有权会见律师,不仅包括本人或近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也包括因调查取证需要而申请会见的代理律师。二审稿则进一步扩大会见和通话的范围,除亲属、监护人外,经监狱长批准,有利于罪犯改造的其他人员也可申请会见或通话。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监狱法修改”课题组在2024年的一篇论文中指出,将律师纳入会见范围,有助于罪犯申诉权的行使;而允许同学、朋友、同事等非亲属会见,有利于罪犯的心理修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2023年5月14日,江西省少管所举办监狱开放日暨“百位母亲进狱园”活动。(视觉中国/图)

2“全球范围内难题”

自由刑,是刑罚执行中最复杂、难度最高的一种。

和死刑相比,自由刑的执行不仅耗时、耗力,还伴随复杂的管理与权利保障难题。本次修法过程中,不少实务人士就对罪犯的医疗待遇提出了质疑。

湖南一位有30年从业经验的狱警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曾经处理过一个案例:一名贩毒人员主动投案,事后被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入监前,他被诊断患有癌症。入狱后,毒贩在服刑期间不断提出医疗申请,要求送往省会大医院,指名权威专家手术。手术结束、刑满释放后,“他的家属要求监狱继续承担后续治疗费用”。

“我们怀疑他是故意犯罪,为的是享受监狱免费医疗。”该狱警认为,监狱是要保障罪犯法定权利,但不该是“无限权利”。

实践中,罪犯医疗经费多由监狱全额承担,而监狱的医疗经费超支已成普遍现象。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主任殷导忠与浙江省第二监狱评估矫治中心主任李建淼曾撰文指出,随着老年罪犯、重病罪犯数量上升,医疗支出普遍超出财政拨款,使监狱医疗体系面临巨大压力。以某省为例,罪犯医疗保障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而监狱的实际开支约为每人每年600元。

殷李二人还提到,若罪犯罹患重大疾病,家属往往拒绝保外就医或不愿承担超额费用,甚至提出使用进口药、专家会诊等超出监狱医疗能力的要求。个别罪犯在监狱医院正常救治无果后死亡,家属仍向监狱提出赔偿。

罪犯医疗待遇是全球范围内的难题。只要社会存在贫富差距、底层保障不完善,就难免出现“监狱生活优于社会底层生活”的悖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在国内参加一些研讨会时,监狱系统的代表会提到,很多个案中的犯人为治病花掉国库很多钱,可以说是享受到超过国民医保的待遇。

他在一些欧美国家参观过当地的监狱,发现服刑人员更是受到比较优厚的待遇,如每人一间房,房里有电视机、收音机等,监狱还有健身房、游泳池、教堂等。所以也经常碰到狱警愤愤不平地说:“哪一天我若是得了重病,干脆也犯个轻罪进去得了。”

“但说归说,他真的愿意进去吗?”在刘仁文看来,人的自由是最宝贵的,监狱条件再好,没有人愿意自己的自由受到限制,很多服刑人员在出狱前一晚上,往往彻夜难眠,只为等到凌晨12点一到就立即离开,一秒不愿多待。

“雨果说过,下水道是城市的良心。”刘仁文认为,在刑事司法系统,服刑人员的待遇就是刑事司法的良心。个别的不合理现象不能用来否定整个制度的必要性。不能因为有个别犯人花了太多钱治病,就说所有病犯都不该治,这是因噎废食。

刘仁文也强调,服刑人员是一个弱势群体,有病该治就得治,但不能因此挤占狱警的资源。

这次监狱法修订中就提到:国家保障罪犯基本医疗。罪犯基本医疗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目录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一位不愿具名的监狱法学者将此解读为“补上了漏洞”,意味着各地虽有差异,但监狱以后只承担参保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超出部分由本人或家属自愿自费承担。

3历史遗留问题

湖南那位狱警认为,对罪犯的超国民待遇的医疗保障,也与狱警和监狱怕担责有关。

“罪犯病死,(一旦)家属追责,只要病历缺失或医疗过程存在瑕疵,则狱警及监狱都面临追责,既有经济责任又有法律责任。”该狱警表示,目前监狱系统里,缺少狱警依法执法的免责机制,尤其是涉及疾病和死亡。

“只要罪犯自杀,就要追责值班民警,哪怕民警依法履职,也可能被追究刑责。”他不理解,“如果我依法履职且无明确过错,为什么还要担责?”

这一问题有望在修法后得到改善,二审稿在多个条款中增设执法保障机制——狱警依法履职造成损害的,监狱应依照相关法律给予赔偿或补偿;监狱及其上级机关须维护其正当执法行为,保障职业尊严与人身安全。

但多名受访者认为,监狱法修订草案的二审稿仍有完善的空间。

南方周末记者获悉,在监狱法修订的一些研讨会上,检查罪犯来往信件的条款备受争议。

现行监狱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信件须经监狱检查,若发现有碍改造的内容,可予以扣留。然而宪法明确,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只有在危害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等情形下,公安或检察机关方可依法检查通信。

这意味着,监狱并非宪法授权的通信检查主体。

但在实际执行中,狱警认为检查信件“不可或缺”。华东地区的狱警表示,他们的大量工作都在检查、登记信件,“不查不行,信件夹带什么的都有,以前查到过在邮票背面藏毒的案例”。

某高校教师宋立军长期从事监狱研究、有过25年监狱工作经验。他表示,上个世纪90年代,他在监狱工作时做内勤,常常查看罪犯来往信件。通过信件能更好了解罪犯的家庭和心理状态,“比如来信说妻子要离婚、父亲快要去世,那我们就会重点关注,从管理角度看,有必要看信件。”

而据他观察,几乎没有罪犯对检查信件提出过异议。

检查信件这一条款的历史渊源可追溯至1980年代初。宋立军解释,“1983年之前,一些监狱还被称为劳改队,隶属于公安部,按照当时《劳动改造条例》规定可以检查罪犯的信件。由于1982年宪法出台时,监狱仍隶属公安部,当时检查罪犯信件并不违宪。然而,等到1983年机构改革,监狱划归司法部,其合宪性就不复存在了。显然,下位法违背了上位法。”

此修改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调整,要求监狱依法保障罪犯的通信权利,并明确来往信件须经安全检查;若发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犯罪活动的内容,应当扣留并依法处理。

有学者指出,新的表述依旧存在模糊空间——要发现相关内容,是否意味着对信件内容的普遍审查?

类似的历史遗留问题也体现在刑罚执行的分工与制约关系上。

修改草案一审稿第七条曾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在刑罚执行活动中,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但这一表述在二审稿中被删除。或许与宪法第140条有关,因为其只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互相配合和制约。

作为刑事司法中的下游,“监狱相对弱势,也不可能制约法院和检察院”,宋立军举例说,按照法律规定,监狱递交罪犯申诉材料后,检察院与法院应及时处理。“但如果检察院或法院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监狱也没有办法对这两家进行制约或监督。大多数的申诉者在监狱内根本无法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也是申诉很难成功的原因之一。”


2025年9月26日,上海提篮桥监狱旧址。该监狱曾因规模宏大被称为“远东第一监狱”,其早期建筑于2013年被列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视觉中国/图)

4如何走出?

除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外,监狱还需要预防和减少犯罪。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犯罪与改造研究中心副主任余智明在一篇关于监狱法修订的论文提及,2014年—2019年间,某省监狱关押的再犯罪罪犯占比达到22%以上,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监狱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新增多项帮助罪犯回归社会的条款。

二审稿首次明确提出,应对服刑人员开展出监前教育,帮助其提升刑满释放后的社会适应能力。此外,要求监狱加强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人士的联系与合作,为刑释人员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刑释人员能否顺利融入社会,是防止重新犯罪的关键。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研究过全国1997年-2001年监狱释放罪犯重新犯罪情况。课题组发现,罪犯从监狱释放后的头两年是其重新犯罪的高发期或危险期,离上一次释放的间隔时间越短,发生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在重新犯罪罪犯中一半是农民,另四成则无业,两者合计接近九成。有无工作是影响监狱释放罪犯重新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然而,重返社会的第一步——就业,往往是最难的一步。

“现实中很难避免对他们另眼相待。”一位东南沿海地区司法局局长告诉南方周末,他们正尝试引入企业资源,让企业“进监狱”,为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提供就业机会。

杨某就没这么幸运。他曾因职务侵占判罪获刑三年九个月。回到社会后,因案底处处受限。无法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导致正规工作无人录用,他只好靠开网约车维生。起初收入不错,但一年后遭平台封号,理由是“有犯罪前科”。

他辗转求助,却被法律援助机构告知:“企业有自主用工权,不录用有前科人员并不违法。”无奈之下,他用小舅子的账号继续跑车,但随着平台刷脸认证上线,这条“灰色路径”也被堵死。

此后,他辗转多个网约车平台,如今只能在特定时间段接单。

立法机关意识到这个问题,修订草案二审稿对这一问题作出回应。第六十条明确,监狱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罪犯犯罪记录及相关案件信息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依国家规定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对于愿意接纳刑释人员的企业,刘仁文建议,国家可以通过税收减免、培训补贴或低息贷款等方式给予激励,从而有助于打破用工歧视,激励更多的用人单位参与接纳刑释人员。

除了就业,社保接续同样是一大障碍。

南方周末此前报道,一位退休的高校教授致人轻伤被判缓刑后,其养老金被停发。“很多服刑人员出狱后社保断缴,老无所依。”一位参与修法研讨的专家指出,“有人建议服刑期间可由本人或家属继续缴纳社保,但现行制度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城市与农村、体制内与体制外对应的社保体系也不同,计算方式复杂,执行困难。

针对这一问题,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罪犯服刑期间,其入狱前与刑满释放后的社会保险接续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监狱及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具体办法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制定。

制度修补尚待落地,但社会的接纳仍显滞后。

杨某记得,有一年当地电视台发起“爱心送考”活动,他拨通热线,主动说明愿意免费接送考生,并坦陈自己的过往。电话那头的接线人员沉默了一下,随后委婉地拒绝了他。

(南方周末记者 陈怡帆 南方周末实习生 张钰馨)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