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全国两会 | 全国人大代表李世亮:建议完善网络交易不实确认性信息惩处机制

  
2025-03-06 12:19:56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当前,在线购买商品或服务已成为主流消费方式之一。消费者每次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时,在下单、撤单、退货等操作后,通常会收到平台方发送的与之操作对应的确认性信息,以确认交易操作已达成对应的效果。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世亮在调研中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向消费者提供不实的确认性信息”的情况屡有发生,比如确认性信息显示订购机票“成功”但结果并没有订到、显示“退款成功”但事实上并没有收到退款、预订酒店明明付款选择的是“有早餐”选项但事实上到了酒店却没有早餐等。


“现实生活中,网络交易平台向消费者提供不实的确认性信息却缺乏有效约束。”李世亮分析,一是消费者在线上交易中高度依赖网络交易平台发送的确认性信息,且基于对平台的信任和交易习惯,难以及时发现信息不实而及时自力救济;二是消费者难以确定造成不实信息发送的责任主体;三是对网络交易平台推送不实确认性信息损害消费者利益缺乏有效惩罚机制;四是消费者权益收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不实确认性信息侵害后难以举证其存在欺诈故意。

李世亮建议,建议明确在网络交易平台向消费者提供不实确认性信息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情况下,除非平台方能证明是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提供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确认性信息,否则网络交易平台方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向消费者发送不实确认信息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以此激发网络交易平台积极改进技术、改善管理,尽可能避免该类情况发生。这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信心,还有利于规范市场交易、维护市场秩序。

为避免消费者即便明知自身权益遭受网络交易平台方损害但缺乏切实可行且经济的救济路径,从而客观上纵容网络交易平台漠视向消费者发送不实确认信息的问题,建议建立针对网络交易平台向消费者提供不实确认信息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案件的快速理赔机制。同时,在消费者提出由第三方提供的可核实的证据,如显示退款未如实到账的银行证明、机票未实际出票证明等情况下,如网络交易平台方不能证明是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平台方提供的确认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则由平台方直接向消费者提供“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如不实确认性信息提供给消费者是由平台商户原因造成,再由网络交易平台方在向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向商户追偿。

此外,建议加强宣传引导,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确认收到网络交易平台方发送的不实确认性信息后积极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以发挥消费者的监督功能,敦促网络交易平台通过提升技术和改善管理来避免其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确认性信息。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