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申报,规避执行?罚款10万元!

  
2025-02-14 11:42:51
     

白深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诚信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和核心竞争力,如果因不良行为给企业信用抹上了污点,那企业的长远发展之路将举步维艰。

近日,金牛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对企图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公司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案情简介

成都某科技公司与河南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裁判后,河南某建设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向成都某科技公司支付款项207余万元,申请执行人成都某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于2024年6月12日向河南某建设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河南某建设公司在中铁某集团公司处有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但其未进行如实申报,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经执行法官查实,河南某建设公司于2024年11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领取执行款项共计1754余万元,并迅速转账至其关联公司账户。

在掌握上述情况后,承办法官白深第一时间冻结其关联公司银行账户,并向相关主体送达执行裁定书,告知其上述行为已涉嫌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法院将视情节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移送拒执等强制措施。摄于强有力的司法威慑力,河南某建设公司于2025年1月向成都某科技公司支付剩余所有款项167余万元。

针对河南某建设公司的上述行为,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转移财产、规避法院执行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河南某建设公司深刻认识到自身的行为既未能逃避执行,还触犯了法律,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即表示不申请复议,当即缴纳罚款10万元,并承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决不再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法官说法

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强制执行程序的重要环节,是人民法院采取控制、变价等执行措施的基础,是顺利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前提。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财产调查的重要途径,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本案中,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公司未如实申报财产,利用未被冻结的账户收取款项并快速转移,主观规避执行意图明显,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使其认识到法院执行绝非儿戏,司法权威不容挑衅,为杜绝同类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敲响警钟。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