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物业管理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省人大代表、原隆昌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军梅表示,《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两年多来,已成为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对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但也有部分条款不再适应新的社会形势和需求,亟需更新补充,今年她就此提出了《关于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部分条款进行补充的建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为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代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业主本人常因在外地工作等原因,并未居住在本小区或社区中,真正居住在此区域内的是其父母、子女或配偶。“特别是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到外地工作和发展,而父母为了子女的未来考虑,往往会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房屋所有权与居住权分离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刘军梅分析道,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在制定时可能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新的社会现象,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本人无法了解小区或社区事务管理的具体情况,更无法亲自参与包括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事务之中。“这一冲突制约了业委会成员的组成结构,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业委会成员的人才选拔范围,部分真正居住在此区域内的居民被排除在事务管理的大门之外,不利于小区或社区的和谐管理和发展进步。”刘军梅说。
对此,刘军梅建议,对该条例第十七条进行补充,进一步明确、细化业主权利义务相关条款。例如,明文规定业主的配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经业主本人书面授权,享有与业主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这对提高参选业委会成员的人才素质、提高业委会组成成功率等也会有积极影响。”刘军梅说。
同时,该条例第三十三条也应进行细化补充,将经业主本人书面授权且居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纳入自然人业主范围,保障其能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为物业管理事务吸纳更多潜在的、有一定技术的人才,让物业事务管理决策更加高效、公开、民主、透明。
“让更多真正居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民参与物业事务中去,便于居民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交流,有利于及时快速地反馈、解决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刘军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