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1月20日,省人大代表、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何显兵在接受四川法治报采访时表示,今年他围绕川渝法院统一确认劳动关系案件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的裁判规则提出了建议。
何显兵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但从实践来看,对确认劳动关系案件是否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我国不同省市的裁判规则存在重大差异。
“以同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四川、重庆两地为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对此问题的规定也截然相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劳动关系确认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应当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制发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六)》则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确认之诉,不宜适用时效制度的规定’。”何显兵举例道。
何显兵认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需要持续协同推进川渝法治一体化。四川和重庆毗邻,完全不同的裁判规显然不利于树立司法公信力,也存在引发部分涉法涉诉信访事件的可能。
“为此我建议,应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为确认劳动关系案件是否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提供案例指导作用,构建统一裁判规则。同时,双方应适时会商修正两份司法文件,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何显兵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