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气森林”商标被侵权维权成功,获赔8万元

  
2024-11-07 14:52:3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侵权产品与权利人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容易引人误认为其来源与权利人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判决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判令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万元。

元气森林公司是自主研发的创新性饮料公司,产品系列主要包括气泡水、燃茶、纤茶、元气满满乳茶、“外星人”能量饮料等,线下销售覆盖全国各地,并出口多个国家,已成为知名的新国货品牌。元气森林公司在2018年11月30日,经核准取得“気”注册商标。元气森林公司调查取证反映,某某轩公司、某源饮料厂、郑某生产和销售的“某威”牌气泡水在产品瓶身突出使用汉字“气”作为标识,该“气”标识占据瓶身包装的极大面积且位于包装正面的显著位置,已具备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该标识在整体书写风格、读音、含义、大小均与元气森林公司上述商标一致,已构成近似商标。

元气森林公司认为,某某轩公司、某源饮料厂、郑某侵害了元气森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该立即停止侵害元气森林公司“元气森林气泡水”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元气森林公司系“気”注册商标专有权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另外,本案中,根据元气森林公司提交的广告合同、宣传效果图、相关媒体报道以及荣誉证书等可见,元气森林公司为产品的宣传推广投入了大量资金,取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而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元气森林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容易引人误认为其来源与元气森林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因此,郑某、某源饮料厂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某某轩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当面对商标侵权纠纷时,首先判断是否客观存在损害事实;并判断该行为的违法性;其次,判断存在的损害事实是否是由违法行为造成的;另外,判断该行为是否是故意的;如果经过仔细辨别发现确实出现了商标被侵权的情况,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

1、与侵权方自行协商解决;

2、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来说,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都有协商不成、未达成协议的可能,这种情况下,就不得不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途径。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