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亲属帮人打官司 仁寿法官一眼识破罚款5000

  
2024-10-18 10:24:2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熊勇

“我的做法妨碍了法院的工作秩序和法律秩序,我对自己的做法非常后悔,十分惭愧,今后一定改正,敬请人民法院予以谅解。”10月17日,眉山市仁寿县法院对一起案件的“代理人”邱某某予以司法惩戒,邱某某诚恳地认错,写下了悔过书并当庭缴纳罚款5000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时间回到10月10日,仁寿县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仁寿县某劳务部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邱某某以李某某同母异父的兄弟身份作为该案原告的代理人。承办法官冷晶在审查该案材料时,发现原告在有代理人的情况下诉讼主张依据明显不足,提供的证据材料混乱,随即联系原告询问情况,发现原告对代理人的情况并不了解。冷晶法官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向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村委会核实,确认该村委会未出具过此证明。

10月17日,冷晶法官通知原告李某某及“代理人”邱某某到庭询问情况。经充分地法律释明,邱某某承认自己并不是原告李某某同母异父的兄弟,“亲属关系证明”是其为获取代理资格伪造的,并与原告李某某约定了在案件办理完毕后收取案件标的额20%作为代理费用。同时,邱某某承认在本案之前还存在违法代理行为。

冷晶法官依法对邱某某的违法代理行为进行训诫,责令邱某某书面具结悔过,并作出对其罚款5000元的决定。邱某某诚恳地认错,写下了悔过书并当庭缴纳罚款,表示今后一定吸取教训,改正错误。 


公民代理,是指特定条件下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近年来,个别人员利用公民代理制度从事职业代理或非正常代理。这些“职业公民代理人”大多缺乏系统法律知识,违法违规收取诉讼代理费,通过身份造假参与诉讼。该类违法代理行为不仅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也实际有损当事人权益。


“在该案件中,邱某某既非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又非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也不是有关组织、团体推荐的公民,又想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因此邱某某伪造并提交虚假的亲属关系证明,是为了让法官相信其具备公民代理资格。”冷晶法官提醒,当事人在选择诉讼代理人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对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仔细核实,确保其为合法诉讼代理人,以免损害自身权益,增加诉讼成本。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