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具有振兴经济的作用,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缺乏生存能力的企业迅速清算从而为有生产力的企业让路;通过破产重整程序,让有生存能力的企业以可持续的方式进行重组,促进资本的重新分配以提高生产力。各经济体的破产法及其实践效果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一级指标,世行2002年开始运行的营商环境评价Doing Business项目(简称DB项目)中,“办理破产”指标的评估内容建立在破产重整优于破产清算的假定前提之上。到2019年,世行的营商环境评价报告及其排行榜已涵盖191个经济体,成为了世界范围内经济投资的风向标。因各经济体的制度、文化、发展水平千差万别,以统一评价标准判断各经济体的营商环境存在局限,世行2023年发布Business Ready Methodology Handbook(营商就绪方法论手册,简称B-Ready项目)正式取代DB项目。与原评价体系相较,新评价体系对“企业破产”指标的评估理念和方法有较大的修正。
1.B-Ready项目取消了破产重整优于破产清算的假定,引导各国避免滥用重整程序。清算具有短期内收回债务的优势,而重组因注重企业的可持续经营而具有保护债务人商业价值的优势,这两种优势本身存在冲突,破产法需尽量寻求清算和重组之间不同优势的平衡。B-Ready项目中,用“企业破产”一级指标替代DB项目的“办理破产”一级指标,设置“清算与重整程序”三级指标取代DB项目的“重整程序”三级指标,并进一步设置“重整转为清算”四级指标,要求法律框架提供从重整程序转向清算程序的途径,体现了对重整与清算之间关系更为准确的认识,即重整不再优于清算。
2.B-Ready项目纠正了DB项目对持续经营价值的认识误区,取消了债务回收率的评价指标。DB项目设置“债务回收率”作为评估破产法实施效果的指标,企业是否可持续经营是影响债务回收率指标高低的重要因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可持续经营比被而零散出售的债务回收率更高,即重整比清算更能提高债务回收率。然而,单纯强调企业持续经营价值的方法论存在局限,因为企业持续经营价值的高低及是否应以破产重整代替破产清算程序,应由市场和当事人集体决定。即使不具有持续经营的价值,若企业得以通过破产清算释放产能,其占有的资源也将再次进入市场流动并带动资源的重新配置和整合,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
3.B-Ready采用区分清算和重整的时间和成本的方法并分别评价其效率。尽管由破产重整转入破产清算的企业,其程序转换会耗费更长的时间,但这种程序转换有利于僵尸企业的及时出清和破产法的高效运行,分别评价的方法有利于评估指标体系的科学化,因此,B-Ready项目消除了DB项目不区分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而直接衡量时间和成本的不合理因素。
从历史的角度看,破产法经历了由破产清算主义向破产拯救主义的演变。然而,在加拿大、芬兰等国家的研究中,破产清算是一种优先选择的破产解决方式或是因确认重整计划后的经营失败而进入的程序。世行新评估体系对“破产重整优于破产清算”假设的修正,可能意味着破产法将迈进对重整与清算予以相同对待的无差别主义时代。
在参与世行营商环境评估的全部国家和地区中,中国整体营商环境评价排位曾长期徘徊在90位左右,2019年排位上升为46位,2020年上升为第31位,但“办理破产”分指标仅排第51位。顺应世行营商环境评估企业破产指标内容的变化,更新“重整优于清算”的假设,让市场决定对濒临破产企业是适用破产重整还是破产清算,重视破产清算的资源分配作用,对促进中国破产法的发展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对国内目前正在进行的整合并淘汰过剩产能不良资产投资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破产清算程序和破产重整程序各有优势,不能片面强调破产重整对企业的拯救作用,而轻视破产清算的资源分配作用。只有这样,才能顺应世行营商环境评估企业破产指标的变化,优化国内的营商环境。
作者:魏琼(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邓天缘(四川徐和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