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使用“谐音”骂人 雨城法院:须公开赔礼道歉

  
2024-09-12 17:10:39
     

郭丽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在数字化时代,微信群聊天、朋友圈互动已成为大众日常社交联络的重要工具和主要方式。但也有人因起争执后,忍不住在微信群里“贴脸开大”,口无遮拦、肆意侮辱诽谤他人,殊不知一时“口舌之快”,可能会侵犯他人权益,惹来不小的麻烦。近日,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在微信群骂人而引发的侵犯公民名誉权案件。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系某公司销售人员。今年3月,3人因在工作中产生分歧,导致矛盾不断激化,张某甲、张某乙便在共有400余人的销售群内以谐音等方式来公开辱骂刘某,言语低俗粗鲁。刘某认为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给其名誉造成严重影响,遂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赔礼道歉。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立即与双方联系,了解事情原委及调解意愿。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坚持自己辱骂的是另外一人,与原告刘某名音雷同,并非本案原告刘某,拒绝赔礼道歉。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张某甲、张某乙二人未举证证明群里有另外一人与原告刘某名音相同,

虽张某甲、张某乙发送的“谐音”与原告刘某的姓名存在用字区别,但是通过谐音指向相对特定。承办法官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释法明理,最终两人在明白自身理亏且辩解无效的情况下同意调解。但刘某认为两人赔礼道歉态度不真诚,拒绝调解。

“你们双方都是同行,更应该互谅互让……”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同行,一纸判决不能从根本上解开双方心结,反而只会进一步加深双方之间的矛盾,使双方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恶化。所以,承办法官决定采取柔性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矛盾纠纷。于是,承办法官在庭后组织双方先后进行了四次调解,最终打开了双方心结,消除了双方怨气,张某甲、张某乙当庭履行赔礼,并在微信群公开发表赔礼道歉信件,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内发言同样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网络空间为大家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表达渠道,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公民在发布言论时可以有不同意见,但应当实事求是,做到谨言慎行、文明用语,不可为逞一时口舌之快,随意发表不当言论,突破法律底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