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道上放置刀片,补胎店老板获利超14万元……

  
2024-09-04 11:34:5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补胎店老板故意在非机动车道上放置刀片,损坏电瓶车轮胎,赚取补胎“黑心钱”。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3年2月,被告人王某、季某二人经共谋后,多次在成都高新区内益州大道、天府二街、剑南大道等多条道路上以及本市其他辖区多条道路上,放置刀片,损坏来往电瓶车轮胎,之后二人上前为被害人修车,每次收取100元至200元不等的费用,二人平分非法获利。同年8月15日,被害人江某骑电瓶车行至高新区益州大道路段时发现电瓶车车胎被刀片损毁,遂报警。同年8月23日,季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截止案发,王某、季某通过以上方式任意损毁众多被害人电瓶车,经统计,通过修车二人分别非法获利7万余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了二部OPP0手机、一辆天猫牛牌电动自行车、一串钥匙,以及刀片、毛巾等作案工具;从被告人季某处扣押了一部魅族牌手机、一辆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一串钥匙,以及修车工具、螺丝材料、充气泵等作案工具。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季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季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致相当,不区分主从犯。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王某、季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扣押在案的手机、电动自行车、刀片、修车工具等予以没收,其余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王某和季某的行为看似较轻,但在上下班高峰期间,非机动车道人流、车流都较大,电动自行车、残疾车爆胎失控后,完全可能造成骑车人、周边行人等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其潜在的危害性不言而喻。万不可为一己私利以身试法,到头来偷鸡不成蚀把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