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买卖合同签订后,卖家按约定及时足额供货,但在收回货款的时候却遭遇买家拖延。为拿回全部货款,卖家一纸诉状将买家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由买家支付逾期损失。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在判决买家全额支付拖欠货款的同时,驳回了卖家解除合同的诉求。
2023年5月5日,金垒公司与鼎华公司签订《商品(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金垒公司向鼎华公司购买邛崃某房产项目二期建设所需混凝土。合同约定,鼎华公司申报的进度款经金垒公司审核书面确认后15工作日内,支付上月审定进度产值的70%,剩余30%产值计入下期产值中结算后一并支付。该项目所有混凝土浇筑完毕,并办理完结算后90日内金垒公司结算总价的97%,鼎华公司提交完金垒公司所需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2023年5月4日至2024年1月31日,双方形成金额合计387万余元的8份对账单,鼎华公司累计向金垒公司开具发票387万余元。但截至今年5月29日,金垒公司只支付了225万元货款,尚欠162万余元。
因金垒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今年6月,鼎华公司将金垒公司起诉至邛崃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金垒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62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0万余元,以及鼎华公司支付的律师费7万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
庭审中,被告金垒公司辩称,鼎华公司无法定解除权,案涉合同不应解除;双方尚未办理结算,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鼎华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商品(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金垒公司未支付剩余货款,必然对鼎华公司造成资金占用以及收益预期的损害,但金垒公司已支付全部货款58%,鼎华公司的经济利益已大部分实现,金垒公司部分延迟履行行为未对鼎华公司合同预期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害,对鼎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鼎华公司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金垒公司作为买方应支付剩余162万余元货款,保障鼎华公司请求付款的权利。由于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鼎华公司关于上述费用的主张缺乏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经过审理,邛崃市法院依法判决金垒公司在20日内支付原告鼎华公司货款162万余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