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银行卡得了几百元“好处费”,法院:依法判刑!

  
2024-07-22 15:42:44
     

程心悦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近日,荣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2020年10月,被告人张某明知万某(已判决)收买银行卡用于接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仍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出卖给万某。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500元。经查该银行卡资金流水达25万余元,其中江苏省兴化市居民幸某被网络诈骗资金18200元转入该银行卡。

2020年12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受吴某(已判决)的指使,明知吴某银行卡内的资金为违法犯罪资金,仍持吴某银行卡在某银行ATM机上取现18000元,经查该18000元为山西省大同市居民李某被网络诈骗资金。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3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退缴赃款800元。

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张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