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电话指示安排小区开展粉刷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7月19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获悉,按照要求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前锋区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向许某支付开展粉刷工作劳务报酬10800元。
2021年、2022年期间,许某根据李某的指示安排,在广安市某小区开展粉刷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仅约定了工钱的计算方式。
许某完工之后,李某却一直拖欠其工钱10800元,许某经过多次催收无果后,遂诉至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劳务报酬。
许某认为,该粉刷工作一直以来都是李某在与其对接,李某应当向其支付应得的劳务报酬。
李某则表示,作为甲公司的一名负责监管工地的职工,其与许某对接粉刷工作是为了帮助公司完成任务,现在公司已经注销,其无须承担相应责任,且许某完成的工作经公司验收为不合格,还另花钱对许某完成的工作进行了修补。
前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通过电话联系许某并指示其按照要求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李某在接受劳务前和接受劳务中均没有向许某说明接受劳务的主体是公司,且李某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许某的劳动成果不符合要求,另外还产生了相关费用支出。故依法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后20日内向许某支付劳务报酬10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