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图片被索赔10000元!法院这样判赔

  
2024-07-19 11:42:14
     

王泽勇 吕涛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在自己公众号上发了一篇推文,网络上随意找的一张图片,图片被告之侵权被索赔10000元,7月19日,记者从华蓥市人民法院获悉,华蓥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商业价值、创作难易程度、原告同一时期发起多起案件的批量维权成本,以及被告的侵权行为后果、主观过错等情节,酌定赔偿数额,判决四川某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曲某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800 元。

据介绍,四川某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众号编辑人员在2017年12月通过网络获取一张网络图片,事隔多年后原告在未事先沟通的情况下直接向华蓥市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该企业未经允许且未向涉案作品的原作者和权利人曲某波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开设的公众号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经对比,被告使用的图片与曲某波提交的作品一致。并在第一时间经原告确认,被告已经删除了涉案图片,停止了侵权行为。

法庭上,曲某波请求华蓥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IMG_077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0000 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交通费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由被告承担。2024 年 5 月 13 日,原告与案外人签订了《摄影作品著作权转让 协议》,通过购买受让方式获得涉案摄影作品“IMG_0775”的著 作权及维权权利。被告在其经营过程中擅自将涉案摄影作品用于其运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某农优选 ”,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既 未经原告的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四川某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称,原告 2024 年 5 月 24 日才 对涉案图片进行作品登记,被告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从网络上获得并使用案涉图片进行了助农公益知识传播,当时该图片并未标注版权,被告系在原告未取得著作权且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无侵权故意。且原告自 2024 年5月 10 日与图片原作者徐某瑶签订作品转让协议之日起才取得相关权利,追溯之前的侵权行为只有 2-3 年有效期;原告未证明其与涉案图片购买付款方周口某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关系,取证费、律师费过高且并不为诉讼所必须,有恶意维权之嫌。

据华蓥市人民法院检索,原告曲某波自 2024 年 5 月 30 日至 7 月 1 日,就著作权纠纷在四川省内相关法院已提起多起诉讼。

法庭上,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转让他人行使作品著作 权。根据曲某波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曲某波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的诉讼。

关于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 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 条的规定,综合被告自认及原告委托重庆易保全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制作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以认定, 四川某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公众号上擅自使用了案涉作品,侵害了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四川某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已主动删除了其公众号使用的涉案图片,原告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作品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文中不再表述。

关于损失数额的问题,因曲某波难以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及被告的获利,华蓥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商业价值、创作难易程度、原告同一时期发起多起案件的批量维权成本,以及被告的侵权行为后果、主观过错等情节,酌定赔偿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决 四川某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 日 内,赔偿曲某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800 元。

公司又该如何规避或降低网络图片的侵权风险?公司对外宣传应该避免随意使用网站图片,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云海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除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特殊情形(例如为个人学习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外,使用他人作品须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对于有图片角标、水印的图片也不建议使用,因为图片的来源通常较为庞杂,无法通过角标、水印来准确判断真正的权利人。需注意,免费网站下载并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图片使用人采用无法得知著作权人的抗辩事由,并不能阻却使用人的侵权违法性。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 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 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 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 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 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