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春燕 周域芝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郭建民
农民工薪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民生问题,劳动者辛苦工作后却没有拿到劳动报酬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自贡市自流井法院法院审理了一起包工头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某公司开发建设一别墅小区,将施工工程发包给自贡市某建筑公司承建,该建筑公司又将施工任务分包给不符合资质条件的陈某,陈某又将部分工程再次分包给张某,由张某组织劳务人员施工。施工任务完成后,陈某支付了一部分劳务人员工资,而何某甲的11000元、何某乙57000元的一直没有支付。张某、何某甲、何某乙多次向陈某和自贡市某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何某甲、何某乙共同委托张某向自流井法院提起诉讼。
自流井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自贡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陈某,且未及时支付案涉工程中所涉及的农民工工资,应当承担案涉款项的支付责任。张某作为组团劳务的组织者,有施工班组人员何某甲、何某乙的委托,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
因此,判决被告自贡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劳务工资68000.00元。
法官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本案中,被告自贡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条件的陈某,对于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当承担支付责任。
法条索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