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加快,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逐渐增多,满足了人民群众高效停车、便捷出行的需求,这本来是一件惠及民生的事,但有人在使用停车位后却不缴纳停车费。近日,雅安市名山区法院就审理了一批因未缴纳停车费而产生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0年1月,某易创公司、雅安市名山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市名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三方签订《名山区城市级智慧停车项目建设运营合同书》。随后,某易创公司设立子公司,由子公司具体负责合同的运营,并设置公告牌进行收费公示。截止2024年5月21日,蔡某、王某、杨某等人累计拖欠停车费500多元至3000多元不等,公司催要未果后,遂将上述车主起诉至名山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合法取得名山城区公共停车资源的经营管理权。蔡某、王某、杨某等人在其公司经营管理的停车泊位停车,双方之间成立临时停车服务合同关系,应及时结清所产生的停车费。依法判决蔡某、王某、杨某等人限期支付停车费,并承担诉讼费。
【法官说法】
停车欠费,或许是不经意之举,但违反了契约精神。车主如果发现停车欠费请及时缴纳,避免因小失大,甚至征信受损,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