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县人民法院院宣判了一起涉物流行业犯罪案件,涉及被害人90余名,案涉金额达33万余元。
2021年初,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汽车托运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发布车辆托运广告,制作了带有明显不易察觉的收费项目和价格的格式合同,并在签署托运合同时采用不断催促、遮挡合同内容等方式使托运人无法审查合同内容,掉入合同陷阱。
待车辆发出后,陈某某按照所签订的前述陷阱合同,计算出实际运费,并通过微信向托运人发送运费单,要求被害人支付高额尾款,并以不付清尾款就不告知接车地点或者将车丢弃等为条件,对托运人进行要挟,索要他人钱财。托运人由于不清楚车辆现状,也无法联系实际承运人取车,为将车辆取回,只能被迫与陈某某等人协商,并支付高额尾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等九人组成的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敲诈勒索数额达335976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余七名被告人分别有数额巨大、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陈某某、黄某某分别判处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二十万元。对其余七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四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和缓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王天航 陈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