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婚后方知枕边人为梅毒患者,这是不是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作为无过错一方,他是否有权拿起“法律武器”斩断这段孽缘?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结一起因一方婚前患有梅毒且未如实告知,对方申请撤销婚姻关系的案件。
2023年10月16日,王某和向某在邛崃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为了备孕生娃,双方去婚检,然而婚检部门的一纸证明犹如晴天霹雳,彻底摧毁了王某新婚燕尔的喜悦——妻子向某检测出了梅毒阳性。面对丈夫王某的追问,向某坦白了她2023年3月在成都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治疗肺结核时就已经发现自己患有“梅毒”,但由于自己深爱王某并希望与其结婚,便在结婚前隐瞒了这一事实。得知真相的王某难以接受这一现实,内心十分痛苦,双方为此争吵不断,缘分也走到了尽头。2023年底,王某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
庭审中,向某对王某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对王某要求撤销双方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因向某在结婚登记前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但并未如实告知王某,故王某在知道该情况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判决撤销原告王某与被告向某的婚姻。
法官说法:
哪些病需要在婚前如实告知?发现自己被隐瞒应该怎么办?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向某明知自己患有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但是隐瞒事实,导致结婚对象在不知情、被欺诈的情况下做出结婚的决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二人的婚姻欠缺最重要的结婚要件——合意。
王某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诉请撤销违法婚姻。承办法官提醒,婚姻关系是基于双方真实自愿完整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如一方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事实,可能会加重另一方在婚后生活中巨大经济压力和婚后的正常的婚姻生活,这有违另一方缔结婚姻的初衷,影响到另一方作出结婚意思表示的真实自愿完整性,故患病一方当事人如决定结婚,应当将其真实情况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享有当然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