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娟 苏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唐万贵
6月26日,攀枝花市仁和区法院开庭审理采用体内藏毒方式替人运输毒品案,当庭宣判省某某犯被判有期徒刑12年,处罚金5万元。
据悉,凉山州布拖县村民省某某在利益的驱使下,与同伴采用体内藏毒方式替人运输毒品,当省某某一行来到攀枝花市金江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时,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民警抓获。
省某某等人被带回攀枝花市公安分局仁和区分局后,在民警的监视下,省某某等人分别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合计净重874.8克。其中,从省布某某体内排出44块海洛因可疑物,净重192.8克。
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从省某某体内排出的可疑海洛因物体均检出海洛因、吗啡、咖啡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18.76g/100g。
1月25日,省某某被该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攀枝花市仁和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3月25日,省布某某被依法起诉。
6月26日,攀枝花市仁和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省某某体内藏毒方式帮人运输毒品一案。
法庭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省某某以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海洛因192.8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庭宣判:被告人省布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