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大门开启朝向,不可“任性”更改

  
2024-06-18 15:50:32
     

近日,简阳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认定擅自改变自家大门开启朝向的业主侵犯了隔壁邻居的通行权,从而判定该业主应当恢复原状,有效维护了原告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彭某某与刘某为简阳某小区邻居,分别为同楼层02号房屋、01号房屋业主。02号房屋入户门正对走廊,该走廊为02号房屋出入的唯一通道;01号房屋入户门位于通道侧面,正前方为消防栓。01号房屋入户门设计标准为向内开,刘某在装修时将其改为向外开。自2017年6月彭某某发现邻居刘某将原内开门改为向外开启后即进行阻碍,并告知物业,物业公司向刘某下达整改通知书,但经多次协商刘某均未主动更改入户门开启朝向。彭某某认为刘某擅改入户门朝向占用了消防通道、增设其住房危险,应予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故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道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属于原房屋设计中保障业主出行、逃生的重要构筑。本案中,彭某某出行必定经过刘某房屋门口,刘某入户门外开不仅占据了公共通道,突发事件发生时,存在拥堵或妨碍他人通行的可能,且门在瞬间打开时,还易引发与门外正在通行之人的碰撞,造成人身安全隐患,故彭某某请求01号业主将其入户门恢复为向内开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俗话说“邻里好、赛金宝”,但邻里之间又容易因噪音、采光、排水、通行等问题产生纠纷。本案中,刘某作为业主,依法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仅包括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还包含着行使有关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权益;其次,公共通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朝外开启入户门可能会损害其他业主共有权,给相邻方的正常通行带来一定阻碍,并产生安全隐患。当业主擅改入户门的行为危害到其他人的通行安全时,法律会给予否定性评价,即要求其承担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的责任。本案的处理不仅化解了涉案当事人长期以来的邻里矛盾,还有利于其他同类问题及时得以整改,从而避免潜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回应了群众对规范、和睦、宜居的生活环境的美好期待。

(李颖建)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