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关注文物古建筑、“一老一小”、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加强电动车充电消防安全防护……5月27日,《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广泛开展立法调研和立法座谈会的基础上,二次审议稿细化了有关重点区域和重点场所火灾预防的规定,并统筹社会力量参与消防救援。
针对老旧城区、大型棚户区、文物古建筑集中区、商业集中区、人流物流集中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区等火灾风险高危地区和村(社区),新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改造,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配备并及时更新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与消防救援机构实行联勤联训”之规定。
针对文物古建筑及周边消防防控,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对其有针对性地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并就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应依规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针对幼儿园、学校、老年公寓、养老院、福利院等“一老一小”重点场所,规定其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责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技防、物防设施设备并保障正常运行,定期开展培训、巡查等工作,确保消防安全防范全覆盖”。
针对小型经营场所、从事家庭生产加工的场所、民宿、农家乐等集中区域,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根据需要配备应急逃生器材、独立式火灾报警、简易喷水灭火等消防设施,提升前述集中区域预防和处置火灾的能力”。
针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应对已发现的火灾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应明确整改责任、期限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停止使用危险部位。
针对商贸、展览、文体、演出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会议或者群众性活动,规定“承办者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制定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专门组织演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针对电动交通工具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密集场所、新建改建住宅小区、老旧小区,应依规“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停放场所、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等措施”。同时,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停放充电做出禁止性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针对电力、燃气等公用设施消防安全,规定应由供电企业“加强安全用电管理,按照规定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维护,及时改造、更换老化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由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同时,二者应当配合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通过消防安全主题公园、科普教育基地、防灾减灾馆等方式打造消防宣传阵地,消防救援机构应采取开放消防救援站、设立基层消防宣传教育站点等方式开展常态化消防公益培训服务,鼓励志愿者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宣传、应急演练等活动等措施,进一步统筹社会力量参与消防救援,加强群防群治、联防联控,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的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的消防安全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