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无证驾驶的三轮车死亡引发纠纷,看法官怎么判?

  
2024-05-18 11:00:03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罗孝伟

2023年12月25日,年近七旬的张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满载6米长方钢的正三轮摩托车,由大英县蓬莱镇一大道向滨江路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被吴某某驾驶的一辆小型客车追尾,方钢穿透小型客车挡风玻璃刺中吴某某头部,造成双方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张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双方多次协商赔偿无果,吴某某亲属将张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0余万元;张某某则提出反诉,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近3万元。大英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承办此案。

庭审中,张某某认为自己属正常行驶,虽无证驾驶和载货超长,但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吴某某超速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应对交通事故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吴某某亲属则认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驾驶资格,不应出现在道路上;且所载货物超长,公安交警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于法有据。双方在法庭上针锋相对,互不相让。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针对争议不大的反诉先行调解,并很快达成调解协议。但对本诉部分,双方分歧意见较大,当庭未能调解成功。

为了更好解决双方争议,承办法官多次对双方进行劝导,分析案情。承办法官向被告明确指出,事故虽系后车追尾所致,但正三轮摩托车所载方钢不超长则不会致吴某某死亡,最多致其受伤,吴某某的死亡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原告则应充分考虑被告为年近七旬的老人,赔偿能力有限,同时吴某某对交通事故负有重大责任。法官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告知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双方互谅互让,于两日后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当场支付6万元,2024年12月底付清剩余款项。


法官说法: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禁止无证、超速驾驶,杜绝车辆载货超长、超宽以及不购买保险,否则,即使被追尾也可能被判承担法律责任!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