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心悦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近日,荣县法院对一起销售假药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两被告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分别被并处罚金63万元和并处罚金8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林某甲向不具有资质的销售者购买“祖传秘方纯中药丸子”,再将中药丸销售给荣县的夏某,销售金额28.085万元,非法获利6万元。2019年4月,林某甲介绍被告人林某乙向夏某销售中药丸,并为夏某购买中药丸联络林某乙。2019年4月至2022年7月,林某乙销售中药丸给夏某,销售金额44.04万元,非法获利15万元。经依法认定,所涉产品“祖传秘方纯中药丸子”为假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荣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表示,法院将始终贯彻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严厉打击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民生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