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明确约定试用期限,但该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惯例为一年期合同,由此推定唐某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公司要求唐某离职时,唐某仍处于试用期间,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在试用期内与唐某解除合同应当说明理由,该公司在未提前告知唐某的前提下将其辞退,看似在执行公司自主用工的权利,实际则侵犯了唐某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依法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试用期内的考核,双方应该有明确约定供双方参照,作为试用期合格与否的标准。如果没有约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没有明确约定并说明理由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面告知劳动者已被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欧阳陈澍)